[诉讼]达梦数据(688692):公司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6-044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已受理,进入二审程序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项下,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仅承担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等合计70,131.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原审原告龚海艳与原审第三人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24)鄂0192民初14227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但鉴于一审判决项下,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仅承担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等合计70,131.00元,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梦数据”、“达梦公司”)收到龚海艳(一审原告)所发函件,主张其持有公司164,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权比例约0.29%)。2022年7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0192民初8218号等相关材料,龚海艳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2023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192民初8218号,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龚海艳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审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龚海艳、达梦数据、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均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4年10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01民终3375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026年2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原告龚海艳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2026年7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民初1422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审原告龚海艳与原审第三人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14227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原审原告龚海艳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14227号民事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即: (1)确认上诉人是被上诉人达梦公司223,500股股份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该等股份的全部财产性权益及对应的股东资格; (2)判令被上诉人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配合上诉人完成股份登记变更; (3)判令被上诉人达梦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若无法直接过户,判令被上诉人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将出售该等股份所得的全部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给上诉人; (5)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过户或变现之日止对应股份的已宣告的全部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及其他孳息(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9日为374,100元); 3、本案一、二审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原审第三人范晶、刘牧心、刘嘉西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14227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龚海艳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龚海艳承担。 (三)原审第三人刘少鸿上诉请求 1、纠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1422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龚海艳与刘少涵之间股权代持关系依法成立,龚海艳系案涉15万股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与真实权利人”、“代持合意真实存在”、“出资事实高度可信”、“龚海艳长期行使股东权利,具备隐名股东典型特征”、“刘少涵去世后,其继承人对代持股份的继承处分行为无效,龚海艳权利不因登记变更而消灭”、“达梦公司已上市,龚海艳实体权益应获充分救济”、“龚海艳于2023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等错误认定;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龚海艳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始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但鉴于一审判决项下,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仅承担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等合计70,131.00元,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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