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6-045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罡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16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B座1716室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74,768,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0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74,009,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75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8%。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39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75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75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8%。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677,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7%;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22%;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9%;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49%。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国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昌信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74,009,69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结果:同意6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53%;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8%;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4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53%;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8%;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49%。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677,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反对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26%;反对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5%;弃权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坚鑫、刘家杰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