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易事特(300376):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6-065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增强资金流动性,提升资本运作效能,公司下属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易事特”)、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兴塘河”)、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铭泰”)、东明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宁炫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科阳光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中科”)共计六家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的融资事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公司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或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担保,及/或各子、孙公司以其持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电费收费权、动产等作抵押、质押担保。 其中,连云港易事特预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宿迁兴塘河预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淮安铭泰预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池州中科预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连云港易事特及其股东易事特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签订如下合同: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宿迁兴塘河与苏州金租签订如下合同:
3、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淮安铭泰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签订如下合同:
4、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池州中科与浙银金租签订如下合同:
三、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一)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346520249G 2、成立时间:2015年8月14日 3、注册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苘湖村 4、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韦小波 6、经营范围:新能源发电站的开发、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技术研究、工程项目技术设计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发电电力的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新能源设备及电力生产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新能源设备及电力生产相关产品的销售;药用植物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易事特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00% 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8、关联关系:连云港易事特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9、财务数据: 截至2026年6月30日,连云港易事特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5年12月31日及2025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6年6月30日及2026年1月至6月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二)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3390433844 2、成立时间:2015年5月6日 3、注册地址: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宿泗路90号 4、注册资本:7,3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姚科华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产养殖;家禽饲养;活禽销售;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中草药种植;水果种植;谷物种植;蔬菜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8、关联关系:宿迁兴塘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9、财务数据: 截至2026年6月30日,宿迁兴塘河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5年12月31日及2025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6年6月30日及2026年1月至6月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三)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091502208W 2 2014 1 29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3、注册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原三堡乡人民政府院内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姚科华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产养殖;家禽饲养;活禽销售;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中草药种植;水果种植;谷物种植;蔬菜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 、股权结构: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8、关联关系:淮安铭泰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9、财务数据: 截至2026年6月30日,淮安铭泰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5年12月31 日及2025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6年6月30日及2026年1月至6月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淮安铭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池州市中科阳光电力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48696504T 2、成立时间:2015年7月23日 3、注册地址: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港大道89号 4、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韦小波 6、经营范围: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8、关联关系:池州中科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9、财务数据: 截至2026年6月30日,池州中科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5年12月31 日及2025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6年6月30日及2026年1月至6月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债权总额:人民币2,990万元整;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保证范围系指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2)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二)债务人: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债权总额:人民币2,810万元整;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的保证范围系指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2)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三)债务人(承租人):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1)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如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则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债权人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承租人对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 (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 (4)本合同项下,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债务人(承租人):池州市中科阳光电力有限公司 1、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如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则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债权人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承租人对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 (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 (4)本合同项下,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229,479.77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41%;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63,902.34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29%;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050.77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47%; 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苏州金租(2026)保字第2611392-01号);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苏州金租(2026)保字第2611393-01号);3、《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Y2026SH0271-b01); 4、《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Y2026SH0272-b01)。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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