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60090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7:46:49 中财网

原标题:贵州燃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为《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州燃气通过发行 股份的方式购买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和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 称“交易对方”)持有的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贵州燃气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 至《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以下简称“核查期间”、“自查期间”)的二级市 场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和/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4年 9月 28日至 2026年 8月31日。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周岁的子女; 7、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适用于自然人)。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
核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身份交易日期/ 交易期间累计买入 (股)累计卖出 (股)期末持股情况 (股)
1余安民余瑞(曾任职于贵州 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 司合规管理部)之父 亲2024.11.4- 2026.3.54,4004,4000
2刘永基本人(曾任职于贵州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2026.7.17- 2026.8.194,50004,500
3申伟本人(曾担任贵州燃 气董事)2026.2.24- 2026.7.665,40040,50028,000
4李伟杰李文博(曾任职于贵 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计划部) 之父亲2025.2.5- 2026.8.27221,900201,90020,000
5徐曼本人(任职于中审亚 太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贵州分 所)2025.4.11- 2025.6.107007000
6倪香王亚(任职于贵州燃 气党委办公室)之配 偶2025.8.1105,0000


7王秀李常兴(曾任职于贵 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 部)之配偶2025.3.13- 2025.3.2824,70024,7000
8谭棱文刘琬瑶(曾任职于贵 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门)之配偶2025.4.16- 2025.10.136006000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本所律师访谈了相关人员,并取得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以下简称“声明文件”),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针对余安民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余安民为曾任职于乌江能投(贵州燃气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对方之一)合规管理部的余瑞的父亲,针对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余瑞、余安民,并获取余瑞、余安民出具的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余瑞出具的声明文件
“1.余安民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余安民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本人从未向余安民或其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余安民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余安民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余安民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余安民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余安民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余安民出具的声明文件
“1.本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余瑞从未向本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针对刘永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刘永基曾任职于贵州能源集团财务管理部(于 2026年 1月离任),针对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刘永基,并获取刘永基出具的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刘永基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已经不在贵州能源集团财务管理部任职,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了解本次交易当时具体情况;
“2.刘永基从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刘永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刘永基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永基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刘永基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从未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刘永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刘永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刘永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刘永基及其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刘永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刘永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针对申伟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申伟曾担任贵州燃气董事(于 2025年 5月辞任),针对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申伟,并获取申伟出具的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申伟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距离辞任贵州燃气董事已经超过 6个月,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了解本次交易当时具体情况;
“2.申伟从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申伟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申伟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申伟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申伟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从未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申伟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申伟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申伟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申伟及其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申伟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申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针对李伟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李伟杰为曾任职于标的公司计划部的李文博的父亲,针对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李文博、李伟杰,并获取李文博、李伟杰出具的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李文博出具的声明文件
“1.李伟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李伟杰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本人从未向李伟杰或其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李伟杰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李伟杰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李伟杰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李伟杰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李伟杰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李伟杰出具的声明文件
“1.本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李文博从未向本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针对徐曼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徐曼目前担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贵州分所(为标的公司提供验资复核服务)负责人,针对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徐曼,并获取徐曼出具的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徐曼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了解本次交易当时具体情况;
“2.徐曼从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徐曼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徐曼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徐曼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徐曼在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从未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徐曼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徐曼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徐曼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徐曼及其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徐曼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徐曼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针对倪香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倪香为贵州燃气党委办公室的王亚的配偶,针对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王亚、倪香,并获取王亚、倪香出具的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王亚出具的声明文件
“1.倪香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倪香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本人从未向倪香或其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倪香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倪香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倪香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倪香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倪香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倪香出具的声明文件
“1.本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王亚从未向本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

“8.本人对上述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针对王秀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形
王秀为曾任职于标的公司生产技术部的李常兴之配偶,针对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李常兴、王秀,并获取李常兴、王秀出具的声明文件,具体如下:
(1)李常兴出具的声明文件
“1.王秀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时,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王秀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决策及相关工作;
“2.本人从未向王秀或其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指示或建议,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王秀于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王秀在自查期间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除贵州燃气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王秀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建议;
“5.若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王秀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贵州燃气
“6.除王秀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贵州燃气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7.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贵州燃气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州燃气股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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