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30084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829 月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6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舟路9号办公楼1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416,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13%。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416,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2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0.0133% 0 0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0,416,177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2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反对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表决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魏栋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沈 晨 2026年9月16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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