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化(00055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2026年9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已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定义相同的含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自查主体),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查主体出具的《关于股票买卖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自然人买卖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白玉龙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白玉龙已出具的承诺函如下: “一、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四、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2.姚建军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姚建军已出具的承诺函如下: “一、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三、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四、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二)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买卖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对于可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承销保荐业务及财务顾问业务,与其他类型业务之间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利益冲突。 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公司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的独立投资判断而进行的交易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操纵股票价格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甘肃能化(000552.SZ)股票的情形。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及对相关自查主体进行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文件及在访谈记录中确认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自查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核查意见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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