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汇科(92026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21:46:32 中财网
原标题:鑫汇科: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9202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6-082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9月 14日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道 380号尚智科技园 1栋 A座 21层鑫汇科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金铸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891,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0,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5人,出席 5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41,71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41,71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3,891,6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41,71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41,71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41,71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


(七)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一)《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议案》400,295100%00%00%
(二)《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400,295100%00%00%
(四)《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400,295100%00%00%
(五)《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 案》400,295100%00%00%
(六)《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400,2951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永生、李心悦
(三)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9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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