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688170):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20:01:40 中财网
原标题:德龙激光: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202609-15号

致: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
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苏州德
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作出
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
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1、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9月15日
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8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5日14:00在中国(江
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98号德龙激
光会议室召开。因董事长ZHAO YUXING(赵裕兴)先生无法主持
会议,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董事袁凌主持。网络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
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2026
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4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76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3.9562 %。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019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896 % ;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1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56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2.9665 %。

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7704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8316 %。

经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
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
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
股东:苏州德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83676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87 %,反对票 524575 股,弃权
票 10474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343756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6.5316 %,反对票 524575 股,弃权票
10474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
股东:苏州德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83676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87 %,反对票 524575 股,弃权
票 10474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343756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6.5316 %,反对票 524575 股,弃权票
10474 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
股东:苏州德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83676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87 %,反对票 524575 股,弃权
票 10474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343756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6.5316 %,反对票 524575 股,弃权票
10474 股;
本次议案1、2、3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议案
1、2、3均属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股
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现场会议表决
的计票、监票工作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完成。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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