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智(00268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9:46:37 中财网
原标题:ST远智: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宇、赵娇美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26年09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
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集人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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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议于2026年09月15日14:00在辽宁省沈阳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维龙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368,646,47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1,367,37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7,279,09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7,279,09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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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7,279,09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7%。

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
1.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在本次会议上,公司使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

3.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会议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368,646,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4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
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
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08,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4%;反对9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0.2443%;弃权237,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3715%;反对9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10%;弃权237,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74%。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律师
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了清点。

本次会议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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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宇
赵娇美
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宇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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