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帅电(60533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9:27:15 中财网
原标题:*ST帅电: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6 证券简称:*ST帅电 公告编号:2026-047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嘉科技”或“标的公100%
司”) 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26 7
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因本次交易首6 2025 12 25
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前 个月( 年 月 日)起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2026年8月7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6 5
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存在变动,具体如下:

序号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1国金证券金融创新部账户17,30017,300
2资管产品账户119,180122,680
针对上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国金证券已出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买卖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进行了说明:“本公司自营和资管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较为健全的信息隔离墙管理机制,充分保障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公司各业务之间在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行等方面形成了严格隔离机制及敏感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自查期间,本公司相关股票交易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