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帅电(6053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嘉科技”或“标的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因本次交易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2025年12月25日)起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2026年8月7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对象范围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国金证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存在变动,具体如下: 1、国金证券金融创新部账户于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20日期间 累计买入17,300股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卖出17,300股上市公司股票。 2、国金证券多个资管产品账户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4月23日 期间累计买入119,180股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卖出122,680股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上述持有帅丰电器股票的情况,国金证券已出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买卖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说明:“本公司自营和资管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较为健全的信息隔离墙管理机制,充分保障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公司各业务之间在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行等方面形成了严格隔离机制及敏感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自查期间,本公司相关股票交易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水根 张剑波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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