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帅电(60533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9:27:07 中财网
原标题:*ST帅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 股票交易自查情况 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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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
股票交易自查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丰电器”“上市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支付现金购买杭州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帅丰电器本次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以下称“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上市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真实、有效;相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相关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上交所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公告,2026年6月25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有效决议;2026年8月8日,上市公司披露《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根据《格式准则第26号》《监管指引第1号》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因本次交易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至《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


二、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26号》《监管指引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对象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4、交易对方;
5、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6、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关系账户性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 (股)自查期间累计卖出 (股)
国金 证券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金融创新部 账户17,30017,300
  资管产品账户119,180122,680
国金证券已出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买卖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下:
“自帅丰电器于2026年6月26日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6个月至今,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曾持有和买卖帅丰电器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帅丰电器股票或操纵帅丰电器股票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国金证券的部分产品账户在自查期间存在帅丰电器股票的交易行为。

经核查,本公司自营和资管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较为健全的信息隔离墙管理机制,充分保障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公司各业务之间在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行等方面形成了严格隔离机制及敏感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自查期间,本公司相关股票交易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国金证券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法人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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