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601636):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旗滨集团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9:16:55 中财网
原标题:旗滨集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旗滨集团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guangzhou.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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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9月15日14:00,本次股东会于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象山社区丰达三路9号旗滨集团总部大厦1栋13楼)召开。公司董事长张柏忠先生因公出差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但无法主持会议;经与会董事共同推选,由公司董事兼总裁凌根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9日(星期三)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1,371,468,556股,约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58,653,728股的46.354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秘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18,413,201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8人,代表股份253,055,355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3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79人,代表股份253,055,455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31%。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股;通过网络投票678人,代表股份253,055,355股。

(三)会议召集人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 (股)反对 (股)弃权 (股)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总投票情况1,367,958,2383,338,034172,284

 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249,545,1373,338,034172,284
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相 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总投票情况1,356,213,16415,058,208197,184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237,800,06315,058,208197,184
3.00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累积投票议案应选人数(2 人)--
3.01选举杜海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投票情况1,364,658,946--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246,245,845--
3.02选举李要辉先生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总投票情况1,364,863,665--
  其中中小投资 者投票情况246,450,564--
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为累积投票议案。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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