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 3 2026 9 10 、股权登记日: 年 月 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王华君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0人,代表股份881,991,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63,204,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7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5人,代表股份118,787,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人,代表股份118,851,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5人,代表股份118,787,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根据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持有公司标的股票在公司股东会上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88,331,02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数量为5,331,2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为23,145,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及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9.9944%;反对41,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118,802,29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反对41,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刘文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6 、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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