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00272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9:07:15 中财网
原标题:好利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0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5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5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1人,代表股份67,453,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66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3,258,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4,195,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8人,代表股份12,578,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3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7人,代表股份4,195,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 类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表决 结果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 
1.00《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 议案》总表决 情况67,073 ,15199.435 5%380,50 00.5641 %3000.0004 %0通过
2.00《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总表决 情况67,068 ,15199.428 1%380,50 00.5641 %5,3000.0079 %0通过
3.00《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总表决 情况67,073 ,15199.435 5%380,50 00.5641 %3000.0004 %0通过
4.00《关于追认关 联方并确认关 联交易的议 案》总表决 情况12,203 ,57296.997 9%377,40 02.9997 %3000.0024 %54,87 2,679通过
  其中, 中小股 东的表 决情况12,200 ,41296.997 2%377,40 03.0005 %3000.0024 %0 
1.议案1.00、2.00、3.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4.0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汤奇青先生、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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