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30050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师、季俊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七彩云南第壹城1#办公楼(双子星·天枢)55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刘甍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689,65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628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60,68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27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428,97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6.350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60,68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2777%。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01《关于选举刘甍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34,8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05,8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09%。 刘甍先生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杨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40,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11,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42%。 杨斌先生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841,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12,1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015%。 黄海先生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选举田俊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41,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12,4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061%。 田俊先生当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和国忠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39,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10,0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679%。 和国忠先生当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朱锦余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35,0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06,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39%。 朱锦余先生当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彭 瑶 季俊宏 2026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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