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300136):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粤浩律法字第 1545号 致: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且仅用于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七次会议。该次董事会定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 2026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年9月15日下午13: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1013号A栋一楼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浩先生主持。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且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平台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9,190,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8.5929%。现场出席股东彭浩先生为关联股东,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187人,代表股份43,876,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5526%。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3,960,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4%。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收购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当场清点投票结果,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根据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权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2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95%;反对821,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9%;弃权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6%。 注:关联股东彭浩对该议案回避,其所持有的178,866,014股不纳入该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 郑文浩 许玉祥 ________ 闫 哲 2026年 9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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