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6年9月修订)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2026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授权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 的授权。 第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营层对专项事务做 出专门授权的,依据专门授权执行。 第四条 凡本制度未涉及的授权事项,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授权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及时向董事会传达中央精神、国资监管政策及股东 有关要求,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 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由董事会 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五)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 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 (七)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八)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授权方案;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董事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授权,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签署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责 任书等文件; (十)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并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十一)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人 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二)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 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三)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 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的上述职权为长期授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在授权金额范围内决策以下非关联交易 事项: (一)收购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等交 易行为); (二)租入租出、转让资产; (三)债权、债务重组; (四)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五)对外投资; (六)项目投资; (七)资产抵押、质押; (八)委托理财。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策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非关 联交易的金额权限为1000万元以下。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均 应经董事会审议,达到相应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具 体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等内控制度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在授权金额范围内决策以下关 联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提供财务资助;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销售、购买; (十三)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策本制度第九条关联交易的 金额权限: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 (三)上述指标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后的超额 部分不予授权。累计计算的原则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的其他事项: (一)审批、决定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一般性业务事项, 包括: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员工薪酬 体系及支付标准; (三)制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四)聘任、解聘除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以外的公司 员工; (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有关管理制 度行使相应职权。 经营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以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进行决 策,具体按照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规 定须履行党委会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先行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 形成意见后再进行决策。 如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有审核职责,涉及存在较大风险或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 重要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 范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 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第四章 被授权人责任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 (二)被授权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被授权人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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