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0029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的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均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5人,上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4人,上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39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个人绩效考核符合《激励计划》中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规定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873.150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4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141.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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