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300910):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年8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春萱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24,201,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396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46,077,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9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8,124,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7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以下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897,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5%;反对26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1%;弃权3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06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3%;反对26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6%;弃权3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何诗博 陈 汉 2026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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