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301618):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8:37:10 中财网
原标题:长联科技: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41、31DE、2403、2405,邮编:51803442、41、31DE、2403、2405,TequbaoyeBuilding6008ShennanAvenueShenzhen518034,China电话/Tel:+8675583515666 传真/Fax:+867558351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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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517/FY/2026-1003号
致: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

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6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2026 9 15 15:00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年 月 日 在广东省东莞市寮
步镇小坑村香博路20号1号楼9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卢开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2026 9 15 9:15 15:00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至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9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以及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律师与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72,921,5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5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25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因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本法律意见书相关法律意见均以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前提。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1 73,178,941
合计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7.939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3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数据进行核实。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表决情况:同意73,09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0%;反对81,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表决情况:同意73,125,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4%;反对5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4,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538%;反对5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7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
李晓丽
负责人:____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_
马卓檀 涂思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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