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002169):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8:03:32 中财网
原标题:智光电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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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储能”或“标的公司”)27.18%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6年8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核查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核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核查意见。

四、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日(即2026年4月16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即2026年8月21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核查范围内的部分主体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孙小营
孙小营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2026年4月,累计买入6,000股,累计卖出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6,000股。孙小营系标的公司有关人员,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其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形,均系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智光电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2)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况。

(3)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若上述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本人对本人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2、周理德
周理德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2026年4月,累计买入800股,累计卖出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900股。周理德系标的公司有关人员,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其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形,均系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智光电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2)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况。

(3)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若上述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本人对本人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3、冯斯克
冯斯克于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期间为2026年4月,累计买入20,000股,累计卖出20,000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0股。冯斯克系交易对方宁波智思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人员,针对上述买卖情况,其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形,均系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智光电气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等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任何智光电气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2)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情况。

(3)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若上述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本人对本人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人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部门认定的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法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主体及账户名称交易期间股份变动情况(股)买入/卖出/其他核查期末持股 情况(股)
广发证券股权衍 生品业务部自营 账户2026/04/16 -2026/08/21417,400买入299
  850,295卖出 
  340,800基金申购 
  612,200基金赎回 
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广发证券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单位通过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买卖智光电气股票系因场外期权交易/场外收益互换交易过程中为对冲风险需要而持股,不带有自营的择时、选股观点,不以博取股票上涨收益为最终交易目的,交易时未获知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本单位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单位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买卖智光电气股票。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单位上述股票账户买卖智光电气股票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2、除上述情况外,本单位在本次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智光电气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3、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本自查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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