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工作规则(2026年9月修订)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7:42:02 中财网
原标题: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工作规则(2026年9月修订)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
董事会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预算委员会”)
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负责组织编制、审议和修改公司年度预算,对公
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与预算委员会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与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
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作为召集人,
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

第八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
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
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
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
计与预算委员会委员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五至七条
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
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
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并根据公司整体规划目
标组织编制、审议公司年度预算;
(六)审查公司初步预算方案,指导并讨论建议修正事项;
(七)预算编制的环境变更时,组织修改公司年度预算;
(八)检查和跟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议并分析预算执行报
告;
(九)对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
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
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对
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与预算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
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预算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
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
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与预算委
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
前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预算委员会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
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与
预算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
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
整改。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与预算委员会
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
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
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
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有权
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
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
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
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
机构报告。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与预
算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
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与预算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主持。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形成
书面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由审计与预算
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会同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
负责做好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决策的文件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五)公司年度经营生产相关情况数据;
(六)公司年度整体经营情况分析材料;
(七)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材料;
(八)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九)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十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十二)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报告、财务资料、进度
跟踪报告和法律资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
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
(二)年度经营目标预算;
(三)公司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分析;
(四)在跟踪重大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五)根据情况和环境变化,提出公司预算修正建议;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向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预算委员会
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补
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与预算委员会
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1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
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
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
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当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
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成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3日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
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三十三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的,当事人应予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
外部审计机构代表、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证
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七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资料和
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度报告、内控审计工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内控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由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机构协
商确定。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在公司向年审注册会计师提供之
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在审计机构进场后加强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沟通内容、督促的方式及结果,并由
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
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内控审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内控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向董
事会提出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议直至依法披露期间,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与预算委员会的人员情况,
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与预算
委员会成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与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
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与预算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未被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与预算委
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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