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直科技(300235):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的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9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定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2、2026年9月15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在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B栋10楼方直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黄元忠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9日。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计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845,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757,735股(公司总股本251,746,635股,扣除不享有表决权的回购股份988,900股,下同)的22.6695%。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438,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757,735股的15.329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406,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757,735股的7.3404%。 (3)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6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92,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757,735股的1.3128%。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数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后的表决结果,《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均获得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提交给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6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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