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68827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00:37:20 中财网
原标题:峰岹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4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9月1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801室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84
普通股股东人数284
其中:A股股东人数28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3,690,23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3,690,231
A 其中: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0,225,93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3,464,3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20.579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20.5798
其中: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17.570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 决权数量的比例(%)3.009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BILEI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列席5人;
2、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22,235,26893.88261,448,8636.117400.0000
其中:A股20,170,48799.756049,3440.244000.0000
境外上市外资 股2,064,78159.60171,399,51940.398300.0000
注: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22,412,36894.63031,271,7635.369700.0000
其中:A股20,175,88799.782743,9440.217300.0000
境外上市外资 股2,236,48164.55791,227,81935.442100.0000
注: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22,412,36894.63031,271,7635.369700.0000
其中:A股20,175,88799.782743,9440.217300.0000
境外上市外资 股2,236,48164.55791,227,81935.442100.0000
注: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1《关于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10,961,36199.551949,3440.448100.0000
 股票激励 计划(草 案)>及其 摘要的议 案》      
2《关于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 办法>的 议案》10,966,76199.600943,9440.399100.0000
3《关于提 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年限 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 的议案》10,966,76199.600943,9440.399100.0000
注:涉及以上议案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会议案1、2、3已对A股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本次议案1、议案2、议案3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鹏、祖岳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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