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棕榈(002431):棕榈股份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00:32:30 中财网
原标题:ST棕榈:关于棕榈股份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棕榈,证券代码:002431,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对公司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所涉会计专业判断、商业价值、聘任机构履职能力等实体性事项发表评价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核查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原件,或经公司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信息披露之目的,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披露文件,随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一并对外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8月 25日审议通过提请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107),公告载明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安排、审议议案、现场参会登记要求、授权委托书等全部法定及监管要求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海汇中心3A-17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设置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时 间 :2026年9月14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
2.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9月14日9:15至15:00。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均与已披露的股东会通知所载内容一致,会议未审议通知未列明的议案;同一股份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符合公告及监管规则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事宜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8日(星期二)。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现场核验其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资料、法人股东盖章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凭证;代理人参会的,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其股东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7,111,135 股;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642,521 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参会资格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议案1.00《关于拟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按照监管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投票环节,投票箱经监票人及股东代表现场查验;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指定计票人清点现场选票,区分有效票、废票、弃权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由监票人以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统计,监票人现场宣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关联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投票、计票、监票、结果合并统计全过程。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表决结果
议案 1.00《关于拟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725,716,985 股,反对 2,869,371 股,弃权 167,30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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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徐瑞聪 经办律师:张伟佳





经办律师:孔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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