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002786):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00:28:28 中财网
原标题:银宝山新: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6-063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4号楼1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7人,代表股份206,778,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7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1,91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2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5人,代表股份24,864,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5人,代表股份24,864,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5人,代表股份24,864,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5%。

7、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云芸律师、陈晓璇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1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565%;反对23,619,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28%;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41%;反对23,619,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33%;弃权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

公司股东唐伟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8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1%,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云芸律师、陈晓璇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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