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688566):吉贝尔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6-03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董事会秘书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翟建中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翟建中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任职资格和兼任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具体如下:(一)翟建中先生具备财务、法律合规等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必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翟建中先生2014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投融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等工作,具有丰富的证券事务工作经验,已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主板、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素质与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翟建中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3、最近36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影响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情形。 (三)兼任职务情况 翟建中先生不存在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情形。 二、董事会秘书聘任所履行的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建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翟建中先生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认为翟建中先生长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丰富的证券事务工作经验,已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主板、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素质与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翟建中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董事会秘书培训及备案情况 翟建中先生已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主板、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获无异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附件:翟建中先生简历 翟建中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职于镇江焦化厂、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2013 4 历任科员、财务部经理、企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等; 年月至2014年9月任职于江苏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翟建中先生2014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投融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等工作,具有丰富的证券事务工作经验,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主板、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素质与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翟建中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票159,857股。翟建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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