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昕软件(688095):竞天公诚关于福昕软件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2栋1401A室 邮政编码518054电话:(86-755)2155-7000 传真:(86-755)2155-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美婷律师、徐建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刊载的《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2.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刊载的《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公司于2026年9月5日刊载的《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股东会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之解释权归于本所。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于2026年8月28日发出《股东会通知》,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上发布了《股东会通知》。 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通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4日15:0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5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熊雨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9月14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于2026年9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627,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6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555,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72,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4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股东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37,115,9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619%;反对4,507,9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94%;弃权3,6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05,2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3.5190%;反对4,507,9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86.4114%;弃权3,6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697%。 回避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中无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37,115,5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610%;反对4,508,3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03%;弃权3,6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04,8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3.5113%;反对4,508,3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86.4190%;弃权3,6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697%。 回避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中无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37,114,9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595%;反对4,508,9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18%;弃权3,6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04,2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3.4998%;反对4,508,9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86.4305%;弃权3,6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697%。 回避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中无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一)至(三)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一)至(三)系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后续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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