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300275):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00:12:51 中财网
原标题:梅安森: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26-040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一”)、股东叶立胜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二”)与武汉东海重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东海控股”)于2026年9月1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5,400,3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给受让方。

2、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股份。

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业绩承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股东叶立胜先生与东海控股于2026年9月1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5,400,3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给受让方,其中马焰先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733,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1%);叶立胜先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666,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9%)。

2、转让后双方的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马焰46,935,68015.2435,201,78011.43
叶立胜9,646,3663.135,979,9661.94
东海控股0015,400,3005.00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系转让方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受让方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内在价值的认同,同意受让上述股份。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东海控股自有资金。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马焰先生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0,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叶立胜先生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的9,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办理股份过户前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与相关方约定的其他审批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一:

姓名马焰
性别
国籍中国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转让方二:

姓名叶立胜
性别
国籍中国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上述转让方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基本信息

名称武汉东海重装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KKW1TT0U
成立时间2026年8月3日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金龙大街243号4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松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企业总部管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 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 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要股东熵机(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张俊
2、东海控股受让本次股份所需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具备本次购买股份所需的履约能力。

3、受让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以下转让方一、转让方二为本次交易之转让方,统称“转让方”转让方一:马焰
转让方二:叶立胜
2、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400,3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其中:转让方一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733,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1%)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二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666,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9%)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确定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股份的交易单价价格为8.00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3,202,4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叁佰贰拾万贰仟肆佰元整),受让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3、付款安排
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二期支付股份转让款,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款项支付:受让方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总价款的85%,即人民币104,722,040.00元(其中分别向转让方一、转让方二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79,790,520.00元、24,931,520.00元):
(1)标的股份转让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取得相关无异议函;(2)质权人已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出具同意函(包括同意本次交易、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标的股份转让款收付、标的股份解质押安排等);
(3)受让方已经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组织文件等的规定,完成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本次交易。

第二期款项支付: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办理过户当日前(含当日)支付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5%,即人民币18,480,360.00元(其中分别向转让方一、转让方二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4,080,680.00元、4,399,680.00元)。

4、标的股份的过户
(1)协议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交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并且受让方如约支付对应转让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易各方应共同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2)协议各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受让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4)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5、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3)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以受让方已经支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4)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以受让方应付未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6、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取代全部或部分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

(3)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4)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股份;在此期间内,因标的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受让方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承诺函》。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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