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603377):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第十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11:36:34 中财网
原标题:ST东时: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第十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股票代码:603377 股票简称:ST东时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年第十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 编制。太平洋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太平洋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太平洋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风险提示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无法按时兑付的风险
东时转债”已于 2026年 4月 8日到期,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东时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8元/张(含税),根据发行人《关于“东时转债”到期无法兑付本息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60),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东时转债”本息,构成违约。

(二)持续经营风险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7,302.29万元、-60,769.10万元、-67,964.00万元和-9,009.06万元。同时,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 2025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6〕00001476 号)表明发行人 2025年度发生净亏损 76,601.25万元,且于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167,518.35万元。短期借款 34,809.25万元全部逾期,长期借款逾期金额29,276.55万元,发行人偿债压力较大,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人预重整工作在推进,但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所示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债务逾期风险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较弱,部分债务未能按期偿付,存在债务违约持续扩大的风险,同时引发供应商断货、提价、缩短信用周期以及诉讼等相关风险。

若发行人不能采取措施化解债务风险,发行人会因逾期债务面临进一步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等事项,也可能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将会影响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增加财务费用,同时进一步加大资金压力,并对 2026年度业绩、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四)破产重整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于 2025年 7月 1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发行人启动预重整,并指 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重整进展的重要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84),预计重整中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小额线以下的部分(含本数)将获得现金全额清偿,小额线预计不低于 15万元(含本数),该清偿方案尚需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清偿方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发行人的重整申请,发行人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并未收到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发行人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行政处罚风险
1、发行人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77),发行人 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 9,402,916.83元和 18,931,027.65元,占发行人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0.97%和 82.33%。2024年 4月 30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北京证监局对发行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徐雄、闫文辉、王红玉进行了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子公司行政处罚
(1)违法事实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9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方时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号),晋中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①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年 9月 28日,晋中东方时尚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年 9月 29日),晋中东方时尚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 275,692,800元,弥补当年亏损-5,197,847.08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270,494,952.92元,应补缴 2018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元。

②利息收入未视同销售申报
2018年至 2020年晋中东方时尚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累计签订 13份借款协议;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 766,572,800元,另有金额490,000元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金额累计为 767,062,800元,未实际收取利息。补正期间晋中东方时尚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 13份借款协议的利率改为零利率。晋中东方时尚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晋中东方时尚 2019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36,169,131.29元(含税),2020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28,358,537.3元(含税)。视同贷款服务应补缴 2019年增值税 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 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 33,518.27元。2020年抵减留抵税额后无需补缴增值税。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年 3月 20日,晋中东方时尚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 99,822,955.59元、安全文明措施费 3,992,918.22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晋中东方时尚未申报印花税,少缴 2021年 3月的印花税 31,144.80元。

(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之规定,晋中东方时尚少缴 2019年增值税 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 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 33,518.27元的行为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企业所得税:晋中东方时尚应补缴 2018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元。印花税:晋中东方时尚应补缴 2021年印花税 31,144.80元。滞纳金:晋中东方时尚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罚决定
晋中东方时尚财政奖补资金未转应税收入,造成少缴 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 2021年印花税 31,144.80元的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决定对晋中东方时尚少缴 2021年印花税 31,144.8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5,572.40元。晋中东方时尚少缴 2018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5,572.40元,限晋中东方时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行政处罚风险,谨慎投资。

(六)发行人股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
2026年 3月 20日,发行人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月修订)》第 9.8.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自 2026 年 3 月 23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发行人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发行人股票自 2026年 4月 18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诉讼仲裁风险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0),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 2件,涉及本金金额为115,206,490.82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41%。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投资风险。

二、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收到《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05 民初 149724号】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0),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05 民初 149724 号】,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2025)京精诚执证字第 79号执行证书中“二、执行标的”确定的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对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94%股权(股权数额26,320万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二、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2025)京精诚执证字第79 号执行证书中“二、执行标的”确定的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对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61.43%股权(股权数额22,115万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2025)京精诚执证字第79 号执行证书中“二、执行标的”确定的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对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60%股权(股权数额 5,280万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01,755元,由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暂未生效;后续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的处置流程及最终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

(二)(2026)京仲案字第 07975号仲裁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3),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6)京仲案字第 07975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1、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1)本次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2)本次仲裁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2、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8年 3月签订了《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以 9,000万元受让高安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60%的股权,并约定了业绩目标及回购条件等内容;协议 14.3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018年 5月份,双方签订《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受让 20%的股权,确认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2,825万元,同时,约定“2018年度开始,公司应向股东进行分红,转让方取得可供分配利润的 80%,东方时尚取得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东方时尚每年取得分红金额应不低于东方时尚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10%,不足部分,由张婷及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向东方时尚补足”。

上述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依照协议约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申请人(20%),被申请人张婷(49.3547%),被申请人锦东白泽(30.6453%)。同时,2019 年目标公司召开了年度股东会,并公布 2018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申请人应分配利润为 2,825,000元,之后,申请人实际拿到的利润金额为 1,419,570.30元。

之后,目标公司在被申请人的管理控制之下,经营状态不如预期,未能实现《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业绩承诺,并触发了股权回购条款,申请人 2021年单独就回购事宜提起了仲裁,2021年 11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2021)京仲裁字第 3828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股权回购请求,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股权回购的义务,申请人依然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被申请人长期未按照协议约定兑现目标公司的股东分红,导致申请人的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2)本次仲裁申请人请求
①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 2018年至今的高安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分红款 24,005,429.70元(282.50万元*8年+1,405,429.70元); ②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3、本次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准。

(三)收到《裁决书》【(2025)京仲案字第 09433号】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2),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5)京仲案字第 09433号】。

1、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莘县天华宇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莘县振鸿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北京长天鑫桥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宇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天振、申劲、伍彬、罗莉华
案由:合同纠纷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收到裁决书(终局裁决)
2、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权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案涉债权仲裁时效期间已届满,据此作出如下裁决:
(1)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 788,131.36 元(含仲裁员报酬 445,659.96 元、机构费用342,471.40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本次仲裁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未就本次仲裁请求金额确认相关资产,本次仲裁裁决结果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鄂 0115 行初 119 号】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1),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方时尚”)因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郑店街道办”)存在行政协议纠纷,已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武汉鑫源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撤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
(2)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2、本次诉讼案件理由及请求
(1)诉讼理由
2013年 4月 23日,湖北东方时尚与被告郑店街道办签订《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项目建设用地安排等作出约定,协议约定郑店街道办以招、拍、挂方式向湖北东方时尚出让部分商业服务业土地,并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提供配套绿化训练用地。协议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3年 5月 10日,湖北东方时尚与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并取得了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014年 4月,湖北东方时尚与郑店街道办指定的下属单位即本案第三人签订了《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案涉国有土地用于项目配套建设及绿化用途,合同对租赁土地范围、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湖北东方时尚已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租金 8,000万元。

项目推进期间,湖北东方时尚为保障项目建设和周围居民的安全,垫付资金 2,460万元实施了排洪渠相关工程;同时按规划开展驾驶培训基地相关工程建设,并支出了相应工程款。

后续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所提供的土地不符合《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及《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约定,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执法处置文书,要求对湖北东方时尚建设的训练道路及相关建(构)筑物进行彻底拆除、恢复原状。湖北东方时尚为配合整改,对已建成的教练场地实施了拆除复耕。由于案涉地块系生态底线区,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故案涉驾驶培训基地项目最终未能投入运营,湖北东方时尚因此产生了较大金额的项目投入损失。

基于上述情形,湖北东方时尚认为案涉招商项目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多次与郑店街道办沟通,未能取得有效解决办法,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解除案涉招商项目协议书,并请求相关主体赔偿湖北东方时尚因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支出、租金、工程建设投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

(2)诉讼请求
①判决解除原告湖北东方时尚与被告郑店街道办签订的《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
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出让价款 6,960万元,并支付原告土地出让价款6,96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 2013年 5月 10日起按照 1.5倍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 2025年 5月 10日金额为 62,538,355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夏国用(2014)第 083号国有土地上发生的建设费用(暂计 281,906,941.27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④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与被告指定的本案第三人签订的《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已付租金 8,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 2013年 5月 15日起按照 1.5倍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 2025年 5月 10日金额为 62,629,999.99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⑤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出租土地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暂计
230,463,141.10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排洪渠工程垫款、管理费用、税款等支出 268,251,208.27元);
⑦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五)累积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 2件,涉及本金金额为 115,206,490.8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41%。近十二个月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中,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合同纠纷,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如下: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涉案金额 (元)案件进展
1单笔涉案金额 10万元以下(含)的诉讼案件29,753.50共 1件(劳动 争议案件)   
合计29,753.50     
注:1、“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的受理费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2、若案件在一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诉讼请求金额;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下同。

(六)其他诉讼、仲裁进展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0),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之外,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涉案金额 (元)案件进展
(2026)苏 1324民初 2162号/ (2026)苏 1324执 3925 号杨照军被告一:东方时 尚驾驶学校股份 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时 尚国际航空发展 有限公司 被告三(标 的):东方时尚 通用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民间借贷 纠纷10,243,900.00收到江苏省泗 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书》《选择机 构结果告知 书》。法院对 被执行人东方 时尚国际航空 发展有限公司 持有的东方时 尚通用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的 13.75%股权处 置已进入评估 程序
(2025)京 0115民初 3639号/ (2026)京 02 民终 5579号/ (2026)京 0115执 12978 号马淑荣(原审 原告、被上诉 人)被告一:闫刚 被告二: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战成 (上诉人) 被告四:华泰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被告五:孙彦清 被告六:东方时 尚驾驶学校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永 林中西医结合医 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 任纠纷1,112,790.27944,850.77 元 已支付。北京 永林中西医结 合医院有限公 司申请执行公 司 153,058.88 元,公司已收 到执行裁定书
(2024)冀 0121民初 1572号/ (2026)冀 0121执恢 197 号石家庄利正驾 驶员服务中心 (普通合伙)被告一:石家庄 东方时尚驾驶培 训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时 尚驾驶学校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合同 纠纷956,000.00收到执行裁定 书
(2026)京 0115民初 181 号闫友明东方时尚驾驶学 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纠纷526,853.11一审已判决, 公司已上诉
(2026)京 0115民初 181 号之一闫友明东方时尚驾驶学 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纠纷0.00一审判决驳回 原告全部诉讼 请求,截至公 告披露日,一 审判决尚未生 效
(2025)渝 0112民初 128128号/ (2026)渝 01 民终 7230号杨小英(原审 原告、被上诉 人)重庆东方时尚驾 驶培训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 诉人)劳动争议 纠纷754,846.40收到二审判决 书,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2026)京 0115民初 29450号东方时尚驾驶 学校股份有限 公司(反诉被 告)被告一:北京紫 维亿鑫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反诉 原告) 被告二:黄素芬买卖合同 纠纷本诉金额: 560,000.00元 反诉金额: 198,400.00元被告一提起反 诉
(2026)冀 0110民初 3980号东方时尚驾驶 学校股份有限 公司(反诉被 告)石家庄市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反 诉原告)土地租赁 合同纠纷本诉金额: 20,000,000.00 元(具体以资产 评估结果为准) 反诉金额: 3,722,905.56元一审审理中, 收到选取评估 机构(评估 人)通知书
(2025)京 0115民初 41726号段成娴东方时尚驾驶学 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纠纷0.00原告已撤诉 (原 40558号 合并至 41726 号)
(2025)京 0115民初 41726号之一段成娴东方时尚驾驶学 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纠纷0.00原告已撤诉
(2026)京 0111民初 22906号东方时尚驾驶 学校股份有限 公司(反诉被 告)被告一:北京山 兴园林绿化有限 公司(反诉原 告) 被告二:曹江培 被告三:融通农 业发展(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北京胜 道博岳汽车艺术 园区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租赁合同 纠纷本诉金额: 26,744,600. 00元 反诉金额: 4,345,169.8 6元被告一提起反 诉

单笔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下(含)的诉讼案件2,725.00共 3件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1),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之外,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 (元)案件进展
(2025)京 02执 3389号/(2026) 京执复 233号大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发行人、云南东方时尚 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徐 劲松115,171,737.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 训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2025)鄂 0115 民初 7104号/ (2025)鄂 01民 终 22249号武汉瑞富祥 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被告一:湖北东方时尚 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时尚驾驶 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5,439,600.00收到《执行裁定书》
单笔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下(含)的诉讼案件887.70共 1件  
注:1、“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的受理费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2、若案件在一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诉讼请求金额;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下同。

相关诉讼、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的净利润、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三、受托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太平洋证券作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确认。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太平洋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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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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