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新集能源(601918):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11:31:55 中财网

原标题:新集能源: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集能源
股票代码:601918.SH
收购人名称: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西藏路以西、南宁路以南云谷创新园C5栋2201室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西藏路以西、南宁路以南云谷创新园C5栋22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新集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新集能源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涉及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符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收购人声明...................................................................................................................2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5
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2
第四节收购方式........................................................................................................13
第五节资金来源........................................................................................................15
第六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6
第七节后续计划........................................................................................................17
第八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9
第九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3
第十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4第十一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25
第十二节其他重大事项............................................................................................32
第十三节备查文件....................................................................................................36
附表.............................................................................................................................38

本报告书《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安徽公司、划入方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中煤、划出方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新集能源、上市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划转、本次 股份划转、本次权益变动中国中煤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26,840,926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92%)无偿划转给安徽公司
《无偿划转协议》中国中煤与安徽公司于2026年9月4日签署的《股权 无偿划转协议》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A股、股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公司名称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西藏路以西、南宁路以南云谷创新园 C5栋2201室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6年7月2日
法定代表人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KHJ4FGX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西藏路以西、南宁路以南云谷创新园 C5栋2201室
联系电话0551-6231366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 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矿物洗选加 工;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 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热力生产和供应;固体废物治理;再生 资源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名称中国中煤持有其100%股权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中煤持有安徽公司100%股权,中国中煤是安徽公司的控股股东。

92.2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中煤 股权、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国中煤7.79%股权,国务院国资委是安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东
注册资本1,998,066.94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85X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1982年7月26日
经营范围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煤炭出口 业务;煤炭的勘探、煤炭及伴生产品的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焦 化和制气、煤化工、煤层气开发、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材加 工、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科研、设计、工程和设备招投标、工程勘 察、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咨询服务等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 发经营;进出口业务;销售机械设备、焦炭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
股东名称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中煤92.21%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持有中国中煤7.79%股权
2、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安徽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1中国中煤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1,325,86658.4煤炭、煤化工、煤矿装备、金 融以及包括发电、铝加工、设 备及配件进口、招投标服务和 铁路运输等在内的其他业务
2中煤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635,258100.0矿山建设、生产运营、煤炭洗 选、安装运维、建筑施工等业 务
3中煤华利能源控股 有限公司375,00065.0煤炭生产、洗选加工、贸易物 流、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 工销售等业务
4中煤资源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352,716100.0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和火力发 电业务
5中煤黑龙江煤炭化 工(集团)有限公 司558,325100.0煤炭生产、加工及贸易、甲醇 等化工品生产、经营等业务
6中煤新集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259,05431.9主要经营以煤炭开采、煤炭洗 选和火力发电为主的能源项 目,对外销售煤炭和电力
7中煤集团山西华昱 能源有限公司200,00060.0煤炭开发利用及相关贸易和服 务
8中国煤炭资产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131,665100.0资产管理运营、物业后勤等业 务
9大屯煤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237,270100.0煤炭、电力、铁路、铝加工和 能源综合服务业务
10中煤集团山西有限 公司20,000100.0煤炭、焦炭及煤化工产品、电 力的生产、加工、投资和贸易 业务
11北京中煤机械装备 有限公司8,107100.0机电设备、金属材料购销等业 务
12中煤能源香港有限 公司200100.0煤炭贸易业务
13中煤平朔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556,78788.2煤炭开发利用及相关贸易和服 务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14中煤电力有限公司1,228,802100.0电力生产及销售、新型电力系 统产业项目开发投资及运营等
15中煤集团新疆能源 有限公司400,728100.0煤炭开采与加工、煤化工、发 电业务、煤炭销售和能源综合 服务
16中煤天津设计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10,000100.0煤炭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 程等勘察、设计及监理等业务
17中煤西安设计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54,719100.0科技研发、勘察设计咨询、工 程总承包以及生产运营全产业 服务
18中煤能源研究院有 限责任公司10,000100.0工程应用型综合研究院
19中煤(天津)地下 工程智能研究院有 限公司10,000100.0煤矿智能化、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及新能源等方向的专业化研 究机构
20安徽楚源工贸有限 公司12,00053.6生产服务及物业管理业务
21中煤内蒙古能源有 限公司204,953100.0内蒙古地区(不含鄂尔多斯地 区)煤炭资源项目、煤电一体 化项目、清洁能源项目、煤化 工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运 营,以及海外煤炭资源开发、 煤炭进口贸易等业务
22中煤(深圳)研究 院有限责任公司100,00090.0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孵 化、科研投资等业务
23中煤能源(雄安) 有限公司100,000100.0煤炭智能化运营、太阳能、生 物质能等新能源技术研发、技 术服务、电力工程、建设工程 和能源综合服务等业务
24国源时代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209,444100.0资产管理运营、物业后勤等业 务
25中煤绿能科技(北 京)有限公司500,000100.0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务及储能技术服务等业务
26北京燕煤工业有限 公司3,052100.0新能源投资建设运营
27山西茂华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750,500100.0煤炭、电力、热力产业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的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因此,本报告书不对安徽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进行披露。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总资产60,882,048.0356,025,603.0752,520,108.86
总负债33,672,014.4430,940,571.8629,361,246.38
净资产27,210,033.5925,085,031.2023,158,862.48
资产负债率55.31%55.23%55.90%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20,150,119.8124,505,168.7225,035,017.10
净利润3,174,166.553,494,362.833,438,214.47
净资产收益率12.14%14.49%15.92%
注: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地区的 居留权
刘峰董事中国安徽
王绪民财务负责人中国安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序 号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地股票简称股票代码持股比例
1中国中煤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 易所、香港 联合交易所中煤能源601898.SH 1898.HK直接持股57.44%,通过全 资子公司中煤能源香港有限 公司持股1.00%
2上海大屯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能源600508.SH通过控股子公司中国中煤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2.78%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一)安徽公司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公司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二)中国中煤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中煤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
1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900,000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1%、中国中煤持股9%
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为进一步理顺股权关系,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区域协同,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中国中煤拟将其持有的新集能源826,840,9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1.92%
的 )无偿划转给安徽公司。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安徽公司为新集能源的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煤为新集能源的间接控股股东,新集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二、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收购涉及事项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新集能源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收购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如下:
1.2026年5月21日,中国中煤召开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划转事项。

2.2026 5 28 <
年 月 日,中国中煤作出《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安徽区域企业管
理体制优化方案>的通知》(中煤改〔2026〕181号),同意本次划转事项。

3.2026年8月17日,安徽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作出决定,同意本次划转事项。

4.2026 9 4
年 月 日,中国中煤与安徽公司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在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程序。

第四节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前,安徽公司未持有新集能源股份;中国中煤持有新集能源826,840,9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92%,中国中煤是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是中国中煤将其持有的新集能源826,840,926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安徽公司。

本次收购完成后,安徽公司将持有新集能源826,840,926股股份;中国中煤将不再直接持有新集能源股份;安徽公司将成为新集能源的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煤将成为新集能源的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然是国务院国资委。

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9月4日,中国中煤(划出方)与安徽公司(划入方)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划转标的
本次股份划转的标的股份为划出方所持有的新集能源826,840,926股股份,占新集能源总股本的31.92%。

2、划转基准日
本次股份划转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

3、职工安置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划转不涉及新集能源的职工安置事项;本次划转不涉及新集能源债权债务的处置,该等债权债务仍由新集能源自行承担和履行。

4、协议的成立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5、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中国中煤所持有的新集能源
826,840,926股股份,均无限售条件且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划转的其他安排
本次划转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采用无偿划转方式,不涉及支付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第六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本次收购系中国中煤将其持有的新集能源826,840,926股股份(占新集能源总股本的31.92%)无偿划转至安徽公司,本次收购完成后,安徽公司将持有新集能源826,840,926股股份。

综上,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关于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请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三、收购人受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收购方式”之“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新集能源存在因业务经营而产生的往来,相关债务在本次收购后将继续履行。

除此之外,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新集能源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新集能源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将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具体详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安徽)能源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节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新集能源主营业务或者对新集能源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调整,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新集能源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新集能源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无改变新集能源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等相关计划;收购人与新集能源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合意。若未来收购人拟对新集能源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新集能源控制权的《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新集能源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新集能源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新集能源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与收购人保持独立。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本次收购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安徽公司出具了《关于保持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障新集能源人员独立
1、保障新集能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新集能源专职工作及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继续保持新集能源人员的独立性;
2、新集能源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保障该等体系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
、保障新集能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本公司不干预新集能源董事会和股东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持新集能源资产独立完整
1、保障新集能源资产独立完整,该等资产全部处于新集能源的控制之下,并为新集能源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公司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新集能源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本公司将不违规利用新集能源提供担保。

(三)保障新集能源财务独立
1、保障新集能源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障新集能源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享银行账户;
3、保障新集能源能够做出独立的财务决策,且本公司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新集能源的资产使用调度;
4、保障新集能源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和领取报酬;
5、保障新集能源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障新集能源机构独立
1、保障新集能源继续保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障新集能源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障新集能源业务独立
1、保障新集能源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在新集能源任职履行正常职务所需之外,不对新集能源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新集能源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新集能源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安徽公司不持有新集能源的股份,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避免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安徽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新集能源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尽力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与新集能源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3.未经新集能源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在安徽省和江西省内销售任何煤炭;如新集能源同意其在该两个区域销售煤炭,则该等企业生产的煤炭优先由新集能源买断后统一对外销售;如新集能源放弃买断,则在经新集能源同意的情况下,该等企业生产的煤炭将销售给新集能源在该等区域内不重叠的客户。

4.本公司保证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及新集能源公司章程,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自主经营,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新集能源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新集能源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本承诺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新集能源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收购人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煤的下属子公司,于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不因本次收购而新增关联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包括收购人在内的上市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披露,具体请参见上市公司相关公告。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安徽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将充分尊重新集能源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新集能源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下属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不包括新集能源所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今后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新集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新集能源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或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集能源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新集能源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依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定价公允,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集能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新集能源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新集能源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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