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000712):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部分完成过户暨股份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10:51:55 中财网
原标题:锦龙股份: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部分完成过户暨股份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6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部分完成过户暨股份变动比例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
公司股东杨志茂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和朱凤廉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股东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 义务人杨志茂、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朱凤廉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东深二路66号天安数码城S3栋19楼01单元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权益变动 时间2026年9月8日  
权益变动 过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http://sf.taobao.com)公开拍卖杨志茂先生所持有的公司合计3,000万 股股份,上述被拍卖股份均已成交,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7月30 日、2026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6-54)、《关于股东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6-64)。上述被拍卖股份中的600万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股票简称锦龙股份股票代码000712
变动方向□上升 ?下降一致行动人?有□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A股6000.67%   
合计6000.67%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其他(司法拍卖)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杨志茂合计持有股份3,6004.02%3,0003.35%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3,6004.02%3,0003.35%
 有限售条 件股份00%00%
新世纪 公司合计持有股份13,25014.79%13,25014.79%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13,25014.79%13,25014.79%
 有限售条 件股份00%00%
朱凤廉合计持有股份7,361.05048.22%7,361.05048.22%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7,361.05048.22%7,361.05048.22%
 有限售条 件股份00%00%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24,211.050427.02%23,611.050426.35%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24,211.050427.02%23,611.050426.35%
 有限售条 件股份0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 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 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其本次所受让的股份在完成过户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司法拍卖导致的被动减持,并非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新世纪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志茂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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