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0028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10:46:40 中财网
原标题:微光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前,公司实施了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据此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作出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4、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9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2,041,950股,授予价格为14.03元/股。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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