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勤资源(001246):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部门设置及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2)年度报告说明会;(3)股东会;(4)公司网站;(5)一对一沟通;(6)邮寄资料;(7)电话咨询;(8)现场参观;(9)分析师会议;(10)路演。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如下: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公司详细记录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股东会对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上市后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建立了累积投票制,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一)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各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股东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股东对单个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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