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勤资源(00124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10:36:30 中财网

原标题:力勤资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勤资源”、“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录
目录................................................................................................................................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 4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4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4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5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9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9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0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 10
第四节 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 11
一、《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 11 二、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 ............................................................................................................................... 12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 13 四、发行人长期回报规划的内容 ....................................................................... 15
第五节 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16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6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6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7 五、本次发行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7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 22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22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 25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5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39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李屹:于 2022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负责或参与音飞储存 A股 IPO项目、星环科技 A股 IPO项目、银联商务 A股 IPO项目、海达股份 A股 IPO项目、鲲驰集团 A股 IPO项目、宁波港 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新宙邦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文召:于 2021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参与先临三维北交所 IPO项目、丽人丽妆 A股 IPO项目、遨森股份 A股 IPO项目、先临三维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先临三维创新层定向发行项目、华源控股可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罗亦阳,于 2021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浙能燃气 A股 IPO项目、英飞特重大资产购买及非公开发行项目、先临三维创新层定向发行项目、鸿翔环境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磊、陈婧、赵晨、蒋熠、孙可儿、张新洋、朱灵非、方项莹。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力勤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 707号明创大楼二楼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5日
联系方式:0574-27702203
业务范围:镍产品贸易、镍产品生产与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中金公司通过子公司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持有发行人H股8,175,200股,通过子公司CICC Wealth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发行人 H股 165,200股,中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合计持有发行人 8,340,4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54%。除上述情况外,中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上述投资系中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开展的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中金公司独立开展尽职调查、独立作出判断,不会影响中金公司公正履行保荐及承销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复/反馈意见回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力勤资源本次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力勤资源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力勤资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1992-05-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266T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12至 1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孔鑫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法律服务
实际控制人(如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266T),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财务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分次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已支付 35万元的法律服务费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购买了灼识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聘请了 AHP律师事务所(Assegaf Hamzah & Partners)、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Herbert Smith Freehills)、新加坡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 LLC)、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Wong Partnership,并与 AHP律师事务所、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德尊律师事务所合称为“境外律师”)为本项目提供境外法律服务;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聘请了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北京向实启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的制作咨询、底稿辅助整理及电子化服务;聘请了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财经公关顾问服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同时聘请上述境外律所、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北京向实启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的规定,本机构就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等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的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年度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与(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公司详细记录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股东会对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于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股东投资回报诉求与公司长远发展利益,从而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规划及具体方案。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
(1)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尚存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现金分红。

3、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4、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二)制定依据和可行性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制定并严格履行了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程序。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公司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上述利润分配计划具有可行性。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
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未分配利润除用于提取盈余公积和分红外,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兼并收购、加强市场开拓、加强技术研发能力等,以此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股东利四、发行人长期回报规划的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和制定依据参见本节之“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分红回报具体计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号》等有关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节 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力勤资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力勤资源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力勤资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5年 5月 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董事会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二)2025年 6月 23日,发行人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已经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五部分。

五、本次发行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文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相关三会决议文件等资料。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成立于 2009年 1月 5日,系依照《公司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年以上的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本次发行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等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变动、主要业务指标变化、财务指标和比率变化,与同期相关行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应收应付款项相关资料、存货及构成情况、固定资产及构成情况、在建工程及构成情况、主要银行借款资料、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及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就发行人的财务会计问题,本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会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等。核查结论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经本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报告期的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并经本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于 2025年 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本次发行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要求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证明、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等文件资料;对于发行人资产完整性进行了网络公开核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架构资料,查看了发行人的采购和销售记录,访谈了发行人主要第三方客户和供应商,并重点调查了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核查了发行人本部及重要子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项产生的原因和交易记录、资金流向;核查了发行人员工名册;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银行开户资料和纳税资料;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就发行人业务、财务和机构、人员的独立性,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核查结论如下:
1、资产完整情况。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司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

2、人员独立情况。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情况。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地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依法独立申报纳税,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4、机构独立性情况。公司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聘请了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机构或部门。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性情况。公司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述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要求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性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决议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核查结论如下: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均为蔡建勇先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五)本次发行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要求对发行人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和商标等清单和权属证明;查阅了与发行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相关的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网站对发行人进行了网络检索;向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六)本次发行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要求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最近三年内相关主体合规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律师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取得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专项信用报告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合规证明;取得了公安机关开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前述相关主体通过网络公开检索,查证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处罚或司法判决的被执行方,查证是否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年 11月 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截止日 2025年 12月 31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镍价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37,680.18万元、2,854,526.55万元和 3,772,150.55万元,其中镍产品贸易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7.08%、56.55%和42.15%,镍产品生产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42.92%、43.45%和 57.85%,镍产品的贸易和生产、销售是发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镍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LME镍金属价格作为全球性的公开且连续交易的期货市场价格,是公司产品定价所参照的核心价格指数之一。报告期内,由于镍产品供应量的上升、全球主要经济体增速放缓、下游不锈钢等行业的需求增长放缓等因素,镍价格总体呈波动下行趋势。2024年度,LME镍全年均价为 16,811.63美元/金属吨,较 2023年的 21,473.88美元/金属吨下降 21.71%;2025年度,LME镍全年均价进一步下降 9.82%至镍市场价格强势反弹,2026年 5月 LME镍均价已达 18,805.00美元/金属吨,较2025年全年均价上涨 24.04%。

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签署的购销协议中通常根据一段时期内的市场均价和未来的预期价格等因素确定镍产品的交付价格,若镍产品市场价格因市场供需情况或政策发生大幅变动导致镍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公司镍产品贸易业务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差异可能会收窄甚至出现倒挂,镍产品生产与销售业务的毛利率亦可能会下降,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镍产品的价格出现持续上涨,下游客户可能会寻求更为经济的替代方案,例如,客户可能会寻找其他更经济可行的能源解决方案以代替三元电池,或者增加镍金属的回收及再利用,从而减少对镍产品的需求。此外,即使在镍价格上涨的背景下,公司若无法将价格变动完全传导给下游客户,将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2、印尼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业务经营与印尼国内的产业政策环境密切相关。对于镍产品贸易业务,公司主要自印尼采购镍铁及镍矿;对于镍产品生产业务,公司主要在印尼利用红土镍矿冶炼加工镍铁、镍钴化合物。

在原材料供应端,近年来,印尼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上游镍资源管控政策,包括调整镍矿基准价格(HPM)计算公式、收紧采矿配额、修改镍矿开采配额审批频率、上调镍矿等产品的非税国家收入费率、修改金属矿产参考价格(HMA)调价频率等,对于镍金属的市场价格趋势、定价方式、供需关系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自 2025年起,随着镍矿开采规模持续扩大及下游冶炼项目加速扩产,印尼政府逐步收紧采矿审批政策,2025年上半年,印尼的镍矿开采配额审批出现滞后,导致印尼本地的高品位镍矿供应极度紧张,镍矿价格相应上升。2026年 2月,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通过媒体表示 2026年镍矿开采审批配额的目标维持在 2.6至 2.7亿湿吨,这一数字较 2025年同比下降超过 30%,亦较 2025年实际开采量低约 10%。

公式进行修订,主要调整包括(1)上调了原价格计算公式中的修正系数;(2)从此前单一按镍含量计价的模式,转而采用“镍+铁+钴+铬”的多种伴生金属元素综合计价方式,前述调整使得新规则下的 HPM价格有所提高。由于 HPM价格是镍矿开采企业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基础,其价格上涨将直接扩大政府税基。

在额外税负的影响下,上游镍矿价格可能有所提升。受前述政策影响,印尼红土镍矿的市场价格有所上涨,以 1.6%镍品位的印尼红土镍矿为例,2026年 4月 15日至 2026年 5月 31日的 SMM 印尼内贸红土镍矿平均价格为 67.06美元/湿吨,较 2025年全年均价 41.89美元/湿吨上涨 60.08%。

红土镍矿为公司镍产品冶炼业务重要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用镍矿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203,344.63万元、265,030.21万元和 509,587.46万元。2026年 5月,结合公司当期耗用镍矿中来自印尼合作伙伴和第三方的比例,经测算,公司 2026年 5月的湿法与火法用镍矿的采购均价较 2025年全年均价分别上涨 50.47%和97.82%,同期湿法与火法每金属吨镍产品的测算成本较 2025年全年平均分别上涨 14.59%和 37.75%。与此同时,印尼政府推出的镍产业调控政策推动了市场镍金属价格提升,公司 2026年 5月的镍产品销售均价亦有所上涨,相较于 2025年全年,湿法和火法镍产品的镍销售均价分别上涨 27.90%和 27.29%,销售价格涨幅基本抵消了同期成本涨幅。但若未来印尼进一步收紧镍矿开采审批配额或出台更多管控政策,导致镍矿价格持续上行,而公司无法将该等成本涨幅有效传导至下游客户,则仍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镍产品出口端,若印尼政府进一步出台其他镍产品出口限制性措施,包括加征关税、出口配额或全面出口禁令等,公司将面临竞争力下降、生产布局被迫调整等挑战。短期内,公司可能需要调整产品结构或售价,这将削弱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并可能增加额外资本开支。长期来看,若政策趋严导致印尼生产基地运营受限,公司整体业务稳定性、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均可能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3、境外地区地缘政治相关的风险
公司的经营曾因印尼政府 2020年全面禁止红土镍矿原矿出口而在短期内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公司转而从菲律宾、新喀里多尼亚及其他镍矿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采购镍矿。2025年 2月,菲律宾参议院通过第 2826号法案,拟自 2030年起全面禁止未加工镍矿出口,以效仿印尼发展下游冶炼产业,但由于菲律宾国内各行业组织认为该法案的落实尚不具备成熟条件,菲律宾政府最终在 2025年 9月正式签发的法案中删除了“全面禁止未加工镍矿出口”的相关条款。报告期内,公司从菲律宾采购红土镍矿的数量分别为 1,111.95万湿吨、1,171.47万湿吨、1,313.98万湿吨,占公司贸易及生产用红土镍矿采购数量的比例分别为 52.05%、35.43%和 26.64%。

若菲律宾未来对红土镍矿实施出口禁令,将迫使公司更多转向位于土耳其、新喀里多尼亚、危地马拉等更远距离的矿源,但这些地区的供应稳定性、产品数量及品质可能难以匹配公司较大的业务需求,且物流成本相对较高,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及长期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当前全球地缘政治局势复杂多变,而镍产品贸易行业因跨境属性突出,面临着政策壁垒、物流受阻或国际结算等风险,可能加剧业务发展的不确定性。

此外,公司湿法冶炼项目所需硫磺、液碱等辅料主要采购自大宗商品贸易商,其采购成本与供应稳定性受辅料最终产地地缘政治局势的影响较大,相关局势波动可能导致供应受阻及价格上涨,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4、下游新能源行业需求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镍产品生产业务中的镍钴化合物产品为公司主要盈利来源,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83.67%、89.43%和 79.29%。公司镍钴化合物产品主要销往国内新能源材料制造商,因此会间接受到国内新能源汽车需求变动的影响。

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近年来受益于政府鼓励性政策,包括购置补贴、税收减免、产业链支持、技术研发激励等,迎来了迅速发展。若前述政策在未来发生对新能源汽车市场不利的变化,例如补贴退坡幅度超预期、税收优惠政策提前终止、地方性支持政策取消或激励力度显著减弱,可能对新能源汽车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消费者购买意愿下降,从而减少新能源汽车的需求,该等影响将通过产业链逐级传导至上游原材料环节,造成公司镍钴化合物产品的需求减少、销售价格承压,并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表现。

三元锂电池是目前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主流电池类型之一。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及上游电池供货商不断开发新技术以提高电池性能及降低其成本。若部分技术在未来的突破减少了动力电池对镍元素的需求,则新能源材料制造商将相应减少或替代公司镍钴化合物产品的使用,导致公司的镍钴化合物产品面临需求减弱、价格下行等压力,从而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5、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市场参与主体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销量持续增长带动了包括镍产品在内的上下游产业链的持续快速增长。下游需求的充分释放促进了原有竞争对手扩大产能并吸引了新竞争对手的进入,近年来,华友钴业格林美、PT Merdeka Battery Materials Tbk、PT Harum Energy Tbk、青山控股、中伟新材、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外企业纷纷在印尼当地布局火法和湿法冶炼项目,预计全球镍产品的供给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未来,若下游行业需求减弱,镍产品可能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此外,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在技术创新、工艺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巩固自身优势,可能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与印尼合作伙伴合作关系变化的风险
公司与印尼合作伙伴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包括重要原材料的供应以及与其合资设立多家生产冶炼企业。

报告期内,印尼合作伙伴为公司生产冶炼业务所需红土镍矿的核心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的红土镍矿占报告期各期用于生产业务的红土镍矿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0.51%、64.32%和 55.87%。尽管公司已与印尼合作伙伴签订了红土镍矿长期供应协议,保障公司位于奥比岛的冶炼项目能够持续和稳定地获得红土镍矿供应,但不排除未来因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公司无法从印尼合作伙伴持续和稳定地获得生产所需的红土镍矿,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包括印尼合作伙伴违反印尼政府规定导致被暂停生产甚至被吊销采矿牌照、其已探明或勘探中的矿产资源储量、矿石品位与最终实际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出产镍矿的实际品位可能存在差异、印尼合作伙伴未来无法持续从其矿山成功地开采新的镍矿等。如果印尼合作伙伴因上述或其他因素无法及时足额供应红土镍矿,且第三方供应商无法以相近的价格和数量弥补供应缺口,则公司奥比岛镍产品冶炼项目的生产运营将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印尼合作伙伴采购红土镍矿的价格主要按照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公布的 HPM定价公式确定,若镍矿价格在未来受下游市场供需变动、印尼收紧采矿配额等因素而发生大幅上涨,不排除双方在 HPM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定价机制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司的生产成本上涨,对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与印尼合作伙伴合资设立了 HPL、ONC、KPS、HJF等公司并持续开展合作,如果公司在未来与印尼合作伙伴在商业目标、战略规划或运营决策方面出现严重分歧,甚至进一步发生诉讼或仲裁等事件,前述合资公司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收益,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经营业绩未来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稳步推进印尼奥比岛冶炼项目建设工作,其中 ONC湿法三期项目于 2024年 5月至 7月陆续投产,KPS火法二期项目于 2024年 12月起陆续投产。截至 2026年 5月,公司湿法及火法冶炼项目所有产线已全部实现投产。

随着奥比岛冶炼项目生产线建设的持续推进及陆续投产,公司资产规模稳步增长,2025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4,825,965.13万元,较 2023年末增加 59.95%。

受益于产线投产后产能扩张及下游市场需求稳定等因素,公司业绩规模在报告期内保持快速增长。2023年度至 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128,590.35万元、2,984,556.26万元和 4,025,523.77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7.5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04,995.30万元、176,820.60万元和 286,225.5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65.11%。公司在 2023年度至 2025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2026年 1-3月经审阅财务报表和 2026年 4月至 5月未经审计或审阅的管理层实际经营业绩的基础上,以公司对预测期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合理审慎判断为前提,按照公司一贯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了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0.14%,预测 2026年实现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00,135.62万元和 361,641.36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26.35%和 26.35%。

公司近年来的经营业绩快速增长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产能的快速扩张、相对稳定的产业政策与国际贸易环境及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等因素,如果前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多项风险因素同时发生,公司经营业绩在未来可能存在增速放缓或甚至大幅下滑的风险,具体可能包括:①全球宏观经济环境景气度下滑或国际贸易环境冲突加剧,导致不锈钢、新能源等下游市场在未来对原材料的需求减弱;②公司冶炼项目所在地区或原材料主要供应地区的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当地的地缘冲突加剧,可能导致公司的境外业务无法稳定运营及面临关键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压力;③公司现有工艺技术可能出现更新升级,或下游市场因技术路线发生迭代,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出现下降,使得下游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缩减甚至完全消失;④公司所在行业产能扩张速度加快,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市场供需失衡,产品面临价格大幅下调的压力;⑤公司在未来与印尼合作伙伴在商业目标、战略规划或运营决策方面出现严重分歧等,可能导致公司与印尼合作伙伴合资的 HPL、ONC、KPS、HJF等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原材料及能源的价格与供应的波动风险
除作为主要原料的红土镍矿以外,公司还采购硫磺、液碱、兰炭、生石灰等辅料及电力、柴油、煤炭等能源以维持镍冶炼项目的生产运营,其价格与供应可能受全球地缘政治冲突、通货膨胀、产出国供应中断或受限、其他行业对相同材料的需求增加等因素的影响。

2025年起,中东地区作为全球硫磺主要产地,地缘政治冲突开始加剧,硫磺市场价格显著提升。2025年 Argus硫磺市场平均价格(CFR中国中间价)较2024年同比上升151.32%,2026年1-5月平均价格较2025年进一步上涨110.26%。

同期,公司 2025年硫磺采购均价较 2024年同比上升 134.50%,2026年 1-5月硫磺采购均价较 2025年进一步上涨 98.81%,推动公司湿法冶炼项目生产成本显著上升。结合同期平均硫磺耗用量,2026年 1-5月硫磺采购价格的上升导致当期湿法每金属吨镍产品的测算成本较 2025年全年平均上涨 26.42%。

若未来前述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且公司不能将价格上涨的压力向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转移;或者,前述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受限甚至中断,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产品和技术创新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研发、优化生产工艺流程以及机器设备,以提高生产效率、能源使用效率及产品质量。未来,公司可能无法有效地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商业产品,或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强大的研发能力,使得其在成本和产品质量上取得竞争优势,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面临削弱,从而对公司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5)无法继续享受印尼税收优惠的风险
根据印尼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 22%。根据印尼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发行人下属的印尼子公司 HPL、ONC和 KPS自开始商业化生产的纳税年度起可以分别享受10年或15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等优惠政策。然而,印尼的税收政策可能随宏观经济、产业调整或政府财政需求而变化。

若未来政策收紧,或公司未能满足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则实际税负可能大幅上升,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补税风险
2021年 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al Anti-Base Erosion,即“GloBE”)规则立法模板(以下简称“支柱二立法模板”),建立了全球最低税的规则体系,并在后续发布了一系列说明指引等文件。

依照现有支柱二立法模板,合并报表年收入达到 7.5亿欧元的集团将被纳入到其规则适用范围内。通常而言,纳入支柱二立法模板的集团须在全球范围内分辖区计算有效税负率;如果该辖区有效税负率低于 15%;则辖区内企业将被要求按相应规则进行补税。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经营所在的若干辖区之中,印尼、中国香港、新加坡已颁布相应立法,并自 2025年 1月 1日起生效支柱二的相关法规,而公司所在的其他辖区暂未立法。基于现有可得信息,公司已对当年度财务业绩相关的潜在风险敞口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表明,印尼子公司 HPL、ONC、KPS因享有特定税收豁免及优惠政策,其所在辖区内的实际税率低于最低 15%税率,成为公司受到支柱二规则影响的主要实体。公司对此已计提相应的当期所得税费用40,549.39万元,对于所在年度的财务业绩产生了一定影响,且后续须在印尼国内依其相关规定来补足税款。

如果印尼子公司在未来无法继续享受印尼税收优惠,或者享受的税收优惠到期,公司所在印尼辖区内的实际税率可能出现高于 15%的情形,虽不会继续因受到支柱二影响而产生补税义务,但印尼子公司将适用其国内更高的税率,例如22%,进而会增加其纳税成本。以 2025年度业绩情况进行模拟测算,新增纳税成本对于公司该期间归母净利润的差额影响数为 8,333.72万元。此外,随着更多国家与地区在未来颁布并生效支柱二立法模板,如果公司未来在新辖区设立境外子公司并开展经营,则新设子公司将持续受到支柱二的影响并引发补税风险,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印尼经营资质续期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印尼控股子公司生产基地位于印尼奥比岛,涉及部分林业用地。相关子公司根据印尼环境与林业部 2021年第 7号条例的规定,以合作使用的形式使用印尼合作伙伴 TBP、GPS持有的森林区域使用许可证(IPPKH)。根据印尼法规,该项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 TBP、GPS所持的矿业许可证(IUP)的有效期。印尼合作伙伴 GPS和 TBP目前持有的 IUP的有效期至 2029年和 2030年。根据印尼《矿业法》及相关法规,IUP通常可以续期 2次,每次续期不超过 10年。印尼合作伙伴所持 IUP可有 2次续期机会,预计可相应延期至 2049年和 2050年。到期后,印尼合作伙伴将计划申请林区属性解除认定,通过认定后,林区将变更为工业用地,无需受到 IUP、IPPKH的期限限制。但若印尼合作伙伴的 IUP、IPPKH未能成功续期,发行人印尼子公司所在土地可能无法基于现有许可继续使用,而需要会同印尼合作伙伴与主管部门重新协商,届时可能对印尼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主要业务盈利来源及股利分配依赖境外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及生产基地均位于境外。发行人为控股型公司,报告期内的镍产品生产业务主要由境外子公司开展,盈利来源主要来自境外子公司,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依赖于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报告期各期内,按照穿透至销售产品来源或提供服务来源计,发行人营业收入来自主要境外子公司及境外参股公司 HJF的比例分别为 65.18%、70.13%和 74.26%,发行人毛利额来自主要境外子公司及境外参股公司 HJF的比例分别为 85.03%、91.32%和93.68%,均呈现上升趋势。发行人部分分红资金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现金分红。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均制定了符合注册地法规政策要求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并通过内控制度保障利润分配政策有效执行。此外,境外子公司的股利分配需符合外汇管制等规定,同时也依赖于子公司于当地的生产经营状况。如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未能及时向公司分配股利,将对发行人的整体生产经营情况、盈利来源及股利分配产生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66,540.06万元、210,542.88万元和 228,819.00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6.21%、16.72%和 12.07%。目前公司与下游客户合作密切,客户信用情况较好,公司整体回款速度较快,但随着未来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未来客户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发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18,871.21万元、336,835.92万元和 531,102.1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1.31%、26.75%和 28.01%,存货金额较大且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3,249.90万元、11.73万元和 0万元,公司存货价值受市场行情影响,若未来公司产品或原材料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跌价风险。

(3)无形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107,901.74万元、76,765.47司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和客户关系。客户关系系公司 2021年收购 HPL时,将 HPL与两家客户签订的镍钴化合物 8年期长期销售协议识别并确认为无形资产。2024年,公司将其中一家客户对应客户关系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目前公司与另一家客户合作稳定,若未来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存在无形资产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4)商誉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均为 21,803.69万元,公司商誉主要形成自收购境外子公司 HPL控股权,若未来由于外部环境或内部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HPL经营情况不达预期,可能导致商誉减值,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偿债能力风险
公司所处的镍产品贸易及生产行业所需的资金投入较大,截至 2025年 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及长期借款(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 66.49亿元和 119.56亿元,借款主要用于贸易业务信用证付款结算及生产项目建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5.32%、53.42%和 56.65%,流动比率分别为 1.05、0.91和 1.14,速动比率分别为 0.82、0.67和 0.82。若未来公司因宏观政策变化、经营业绩波动等原因而无法及时偿付债务,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偿债风险。

(6)延迟定价条款及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公允价值和投资收益大幅波动风险
公司镍产品市场价格通常锚定或参照 LME、SMM等市场公开价格指数确定,公司商品销售过程中由于运输期间价格指数存在波动,公司参照行业惯例,在部分商品销售合同中采用延迟定价条款。此外,为规避商品价格、利率、汇率波动对于公司日常经营风险,公司报告期内使用商品期货合约、远期外汇合约及利率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达成风险对冲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该等延迟定价条款及衍生金融工具在各期末形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在合同结算或衍生金融工具平仓时转入投资收益/损失。该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或投资收益/损失规模受交易规模、合约数量、外币规模及价格波动等影响。

公司针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但在上述会计处理下,商品价格、利率、汇率如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位于海外,采购亦以境外镍矿及各类原辅料为主,销售端进口贸易亦包含信用证付款结算模式,涉及大量美元等外币结算。因此,公司各期利润水平受汇率变动的一定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损益(损失以“-”列示)分别为-24,998.24万元、2,038.17万元和-45,072.44万元,占公司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20%、0.53%和-7.70%。未来,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持续扩大、销售端进口贸易及境外各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公司存在因汇率大幅波动导致经营业绩发生变化的风险。

(8)毛利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镍产品贸易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69%、3.03%和 3.80%,镍产品生产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3.07%、38.82%和 31.86%,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水平,该差异主要系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在产品类型及结构上存在不同所致。未来,若出现印尼镍矿政策收紧、地缘政治风险加剧、下游市场景气度下行及税收外汇等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等情形,可能对公司各类镍产品的销售价格与生产成本形成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相关业务毛利率存在下滑风险。

3、法律风险
(1)安全生产的风险
镍产品生产过程通常涉及高温、高压环境,亦需要使用硫酸、液碱等危险化学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境内外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结合项目所在地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并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标准有效执行。公司位于境内外的项目公司均设立了安环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审批监督。

虽然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但若存在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危险化学品存储或使用不当、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等引发的安全事故,公司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项目施工及运营等,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环境保护的风险
镍产品生产过程中将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境内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并不断加大环保治理资金投入、优化工艺流程设计和稳定设备运行,降低“三废”产生,提高污染物治理能力,实现达标排放。但未来如发生因人为操作失误或意外原因导致的环保事故,公司可能面临罚款、停工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此外,随着境内外地区的环保要求日趋严格,当地政府在环保政策领域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包括增加罚款,进行更严格的环境评估等,导致公司的环保开支进一步增长,甚至导致新建及已投产项目的延期或暂停运营,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子公司较多带来的内控管理风险
公司子公司数量众多,截至 2026年 7月 7日,公司共有 38家子公司,且地域分布广泛,对公司的内部管理、资源统筹及成本管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体系,在安全生产、销售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对应的管理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但随着公司产线不断投产,业务规模持续扩张,公司资产、人员亦将进一步增长,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复杂程度不断上升,如果公司未能同步完善管理体系及运作机制,可能导致管理漏洞与内部控制缺失,无法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的管理,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蔡建勇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 51.42%股份的表决权,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兄弟蔡建威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 1.32%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其兄弟蔡建松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合计 0.99%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其女儿蔡晓鸥直接持有发行人 0.66%的股份,并在发行人任职,但未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实际控制人及其前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利用其持有股权或管理权方面的优势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制定与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进行不当干预,则可能对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5)部分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
截至 2026年 7月 7日,发行人境内房产面积合计为 37.50万平方米,其中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面积为 1.01万平方米,主要为境内子公司惠然实业的部分房产,该等房产均非作为发行人核心生产经营用途,面积较小、可替代性较强;发行人境外房产面积合计为 81.34万平方米,正在申请办理权属证书 SLF的房产面积为 39.44万平方米,主要为 KPS剩余产线于 2026年 5月竣工投产而新增的 32.29万平方米房产正在申请办理 SLF。综上,发行人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面积合计为 40.45万平方米,占总房产面积的 34.03%。发行人印尼子公司尚未取得 SLF的房产面积较大,主要因当地主管部门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配备不足、建筑管理信息系统存在技术问题等客观因素导致相关权属证书办理延迟,预计办理不存在实质障碍,在相关证书办理期间,主管部门允许印尼子公司继续使用该等房产,且不会对印尼子公司作出处罚。此外,由于印尼尚未正式签发SBKBG,因此发行人印尼子公司的房产亦尚未取得 SBKBG。

但若发行人子公司因未及时取得权属证书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被要求停止使用该等房产或责令拆除,可能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1)新建项目未能按计划投产及达产的风险
为增强行业竞争力并推动业务持续扩张,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镍产品冶炼项目的投资建设。截至 2026年 5月,KPS的 12条生产线已全部投产。此外,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湿法渣资源化示范项目和 MHP精炼生产项目的投资建设。上述项目在开展前均由公司经过严格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论证,市场前景良好,有助于公司扩大产能、提升业绩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如果在建设或运营阶段出现市场环境恶化、竞争加剧、管理不善、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超过预期等情况,则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投产或未能达产,进而导致项目的盈利水平不及预期,对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本次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从建设到投产、达产需要一定周期,因此项目建成后新增的折旧及摊销将在短期内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若因行业环境恶化、市场需求不及预期等因素导致项目未能如期实施或实现收益,且项目带来的营收增长未能覆盖新增的折旧、摊销等成本,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镍产业链企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涵盖上游镍资源采购、镍产品贸易、镍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深耕镍产业链领域,自镍产品贸易起步,通过不断向镍产业下游的延伸,完成产业链内多个环节布局。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的“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国家新能源等战略性产业的发展战略,围绕关键镍资源,重点布局全球主要资源产区。公司通过工艺创新、技术研发与本土化合作,实现了当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带动了产业升级,同时为国内下游产业提供重要金属资源的保障,实现跨国产业布局的双赢。

在镍产品贸易方面,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镍矿贸易商。在镍产品生产方面,公司围绕印尼作为“一带一路”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在印尼奥比岛建设完成OBI工业园区,稳步推进湿法冶炼项目和火法冶炼项目的生产布局,高效地实现了印尼当地红土镍矿资源的多品位、集约化、一体化的开发利用,为国内新能源汽车、不锈钢等下游客户提供品质出众、稳定供应的关键镍资源。公司的 OBI项目入选了由浙江省政府牵头评选的《浙江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成果清单》,并获得了中国国家有色金属协会颁发的《中国标准海外示范工程》等荣誉奖项。

截至 2024年末,按控股项目的年设计产能计,在全球稳定运行的采用 HPAL技术的湿法冶炼项目中,公司排名第二,市场份额占比为 19.7%;在印尼稳定运行的采用 HPAL技术的湿法冶炼项目中,公司排名第二,市场份额为 25.1%。

公司多年来深耕于镍产业链,形成了成熟的镍产品服务体系。上游主要与位于全球镍矿资源丰富国家的镍矿供应商拥有着稳定的合作,下游主要面向新能源汽车电池材料与不锈钢两大市场,市场前景广阔,应用领域广泛。(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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