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688268):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证券代码:688268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HuateGasCo.,Ltd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头岭脚东侧)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气体”或“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抓住行业发展机遇,稳妥部署公司发展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38,304,611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江苏华特半导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政策持续加码,为行业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近年来,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面板等电子产业的快速迭代,推动了特种气体市场需求的持续扩容。与此同时,金属冶炼、机械制造等传统工业领域用气需求稳步增长,叠加医疗健康、电子封装、饮料和食品包装等新兴应用场景的不断增加,进一步拓展了行业发展边界。随着海外半导体厂家在我国投资力度的加大,我国半导体产业链日趋完善,也为推动特种气体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为推动我国工业气体行业市场的有序发展,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鼓励行业的发展。 202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明确将“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体、新型显示和先进封装材料等电子化学品及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列为鼓励类,为支持我国电子气体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24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明确提出推进纯合成、超高纯纯化、精密混配技术短板;2026年3月,我国发布“十五五”纲要, 对半导体产业围绕“全链条突破”展开部署,覆盖设计、制造、封装、设备、材 料、零部件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成熟制程做精做细、先进制程突破瓶颈”的双 轮驱动策略。 国家政策的持续加码为特种气体产业筑牢了发展根基,而下游高端制造业 的需求升级则为行业开辟了增量空间,二者形成共振,将进一步驱动特种气体 产业向高纯度、低杂质、定制化、国产化方向加速突破,助力我国在全球特种 气体竞争格局中抢占更有利地位。 2、下游产业加速崛起,市场需求持续扩容 近年来,全球集成电路产业进入了由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驱动的 新一轮成长阶段,根据世界半导体贸易统计协会(WSTS)统计,2025年全球 半导体市场规模达7,917亿美元,同比增长25.6%,相较2020年的4,390亿美元, 近五年复合增长率约12.5%。预计到2030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将达到1.9万亿 美元,预测年复合增长率超19%。 2020-2030 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及预测数据来源:WSTS 中国大陆自2012年以来常年稳居全球第一大半导体需求市场,根据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CSIA)统计,2025年中国大陆半导体市场规模约1.69万亿元人民币(折合约2,365亿美元),同比增长约18.1%,相较2020年的8,848亿元人民 币,五年复合增长率约13.8%。预计到2030年中国大陆半导体市场规模将超过 3.7万亿元人民币,预测年复合增长率超17%。 2020-2030年中国大陆半导体市场规模及预测数据来源:CSIA 电子特种气体作为半导体制造的“血液”与核心基础材料,贯穿于集成电路从光刻、蚀刻、薄膜沉积、掺杂到清洗的全流程,其应用体系涵盖六大核心环节。在光刻环节,氪、氩、氖、氙等稀有气体为光刻机提供深紫外或极紫外光源;在蚀刻环节,四氟化碳、六氟乙烷、六氟丁二烯等蚀刻气体用于雕琢纳米级电路沟槽与通孔;在薄膜沉积环节,硅烷、六氟化钨、氨气等前驱体气体用于在晶圆表面生长多晶硅、金属钨及介质薄膜;在掺杂环节,磷烷、砷烷、乙硼烷等通过离子注入调控半导体导电特性;在清洗环节,三氟化氮、三氟化氯等气体用于清除腔室残留,有效防止交叉污染;此外,高纯氮、氩、氦等载气与平衡气承担输送、保护与检漏功能。这六大体系协同运作,共同支撑了集成电路的精密制造与良率提升。随着集成电路产业规模持续扩张,上游电子特气市场需求将同步增长,为本次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坚实的市场基础。 公司已实现多款电子特气国产化突破,产品批量供应国内8-12英寸晶圆产线,但伴随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快速扩张,部分关键品种仍存在供应链短缺风险。 方面推进光刻稀有气体、高端蚀刻气体、超高纯载气等卡脖子产品产业化,补齐产品矩阵短板。项目顺应下游市场增长趋势,产能消化具备良好市场基础,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供货能力,助力半导体产业链自主可控。 3、国产化需求凸显,助推产业加速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特种气体(尤其是高端领域)严重依赖进口,不仅导致产品价格高、交货周期长、服务响应慢,更在高科技、军事、国防、航天等安全领域面临国外限售风险。近年来,国家持续构建多层次政策体系以支持国产替代: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明确将电子特气列入“一条龙”应用示范重点领域;“十五五”新材料与电子制造相关规划进一步提出提升电子特气及稀有气体保障能力;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亦持续倾斜资源支持电子特气产业化项目。在政策导向下,行业国产化进程正从单点突破向系统级替代加速演进。随着国内企业技术迭代提速、成本优势显现以及下游客户供应链安全意识的提升,电子特气国产替代迎来战略窗口期,市场扩容空间广阔。 未来,随着产业链转移的深化与国产化技术的成熟,我国特种气体将在“量增质升”的需求驱动下,加速实现从“依赖进口”到“自主可控”的转型,成为全球特种气体市场的重要增长极。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建设南通半导体材料生产基地,扩大核心产品产能 随着国内集成电路产业链国产化进程加速,下游晶圆制造、先进封装等领域对高纯电子特种气体、前驱体等半导体材料的需求持续攀升。公司计划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在江苏南通建设半导体材料生产基地,进一步扩大电子特种气体等核心产品的产能,完善多品类产品矩阵,提升对关键客户的稳定供应能力,持续巩固公司在半导体材料领域的市场份额和领先地位。 2、优化区域产能布局,提升对长三角产业集群的服务能力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完整的聚集区,亦是公司核心客户的重要聚集地。南通地处长三角北翼,具备显著的区位优势和产套,缩短响应半径和服务周期,更加高效地融入区域半导体产业生态,进一步提升对重点客户的技术服务响应速度和综合保障水平,为业务持续增长注入新动能。 3、补充流动资金,增强资金实力与抗风险能力 半导体材料行业具有技术迭代快、研发投入大、客户验证周期长等特点,保持充裕的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稳定性至关重要。本次发行募集部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流动比率和资金安全性,同时保障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拓展新产品线以及日常经营规模扩大所需的营运资金,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长期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半导体材料业务布局,提升公司在半导体材料领域的生产供应能力,增强对下游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江苏华特半导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项目整体投资规模较大,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公司能够有效解决募投项目的资金缺口,保障江苏华特半导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顺利实施;同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增强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性。 2、股权融资效率和成本均优于债务融资 公司所处的电子特种气体及半导体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具有研发投入高、客户认证周期长、下游客户对产品品质和供应稳定性要求高等特点,公司在产能建设、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及日常运营等方面对资金需求规模较大。 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全部通过债务融资解决,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费用率上升,增加公司财务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杠杆,提升公司财务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实施并产生效益,公司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和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和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数量恰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分红派息:P1=P0-D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和竞价结果,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上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报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以下《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等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江苏华特半导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4、本次发行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有利于公司完善技术及产品布局,提升服务客户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四)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充分的论证分析后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技术及产品布局,提升公司服务客户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指标计算的主要假设条件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所处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6年12月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获得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2026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27,682,038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4)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38,304,611股,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发行股票数量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5)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6 2026 ()对于公司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假设按以下三种情形进行测算:情形1: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2025 20% 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年度上升 ; 情形2: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不变; 情形3: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下降20%。 (7)在预测2026年度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时,未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之外其他因素对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影响。 2、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情况及假设,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将扩大,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的规模无法与股本及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会有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江苏华特半导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完善在长三角区域的产能布局,扩大特种气体的产能及品类,进一步形成区域优势、综合提升客户响应能力,从而为公司主营业务未来的业绩增长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了充分、详细的论证分析。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具体详见《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公司竞争力,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 1、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江苏华特半导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2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投向变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开展监督与核查,为公司规范运营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规划,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健全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制定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未来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A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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