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300791):仙乐健康终止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29日 01:53:35 中财网
原标题:仙乐健康:关于仙乐健康终止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楼、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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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6)第011号
致: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乐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仙乐健康终止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终止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二、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鉴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基础及前提条件已与制定时存在偏差,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继续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激励目的和效果,董事会同意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本次终止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事项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终止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终止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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