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600295):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时间:2026年08月29日 01:48:08 中财网
原标题:鄂尔多斯: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东所持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内蒙
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东是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一致行动人。

第三条公司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股东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股东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
“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
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
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是否提
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六条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司。公司
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
容:
(一)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
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
股或者B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
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
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
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
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
价格区间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
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
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
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
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
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
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
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
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
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
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
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
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
司股份的承诺;
(十一)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明确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
过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十三)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
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七条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
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
计划期限过半,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
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八条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
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
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
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
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
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九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
增持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
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
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十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
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
报告中披露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
提出新的增持计划。

在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股东不得减
持公司股份。

第三章减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
则提示。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
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二)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
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
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
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
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第十四条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第十三条至第
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第十七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涉及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股东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
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
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
相关减持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
股份。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
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
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受
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
份的,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
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
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
继续遵守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
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
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
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
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关于股
东减持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关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
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股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
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
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公司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
持的规定。

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股东分配股份过户
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
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
度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关于大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以及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
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
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
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
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
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
内予以披露,不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
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股本变动导致股东权益被动变化的披露要求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1%
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归属;
(七)股票期权批量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
送转股;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因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
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1%
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
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达到”、“触及”相关持股比例
的,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手。

本制度所称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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