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600295):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8月29日 01:48:04 中财网
原标题:鄂尔多斯: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
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
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公司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等,
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
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
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
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
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
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
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
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
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
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
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
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
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
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
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
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
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
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
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
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进行定期评价。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
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
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在证券市场的活
动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
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
主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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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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