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60079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次 前 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职责..............................................................................15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16检查与考核........................................................................6前 言 本标准根据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置业”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京能置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京能置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与要求,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京能置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京能置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和定义 3.1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4 职责 4.1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2总部各部室、公司所属企业 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总则 5.1.1 为加强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依据《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5.1.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5.1.2.1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5.1.2.2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5.1.2.3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5.1.2.4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1.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1.4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5.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5.2.1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应该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进行,其内容包括: 5.2.1.1 公司的发展战略; 5.2.1.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5.2.1.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5.2.1.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2.1.5公司的文化建设; 5.2.1.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5.2.1.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5.2.1.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5.2.2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5.2.3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5.2.4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2.5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5.2.6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5.2.7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2.8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5.2.9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需事先公告,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5.2.10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5.2.10.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5.2.10.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5.2.10.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5.2.10.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2.10.5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2.11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5.2.12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5.2.13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5.2.14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5.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5.3.1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5.3.1.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5.3.1.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3.1.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5.3.1.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5.3.1.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5.3.1.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5.3.1.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5.3.2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3.3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3.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进行全面培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全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其他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5.3.5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媒体和监管机构的窗口,该部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5.3.5.1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5.3.5.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5.3.5.3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3.5.4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5.3.6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5.3.6.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5.3.6.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5.3.6.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5.3.6.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3.6.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5.3.6.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5.3.6.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4附则 5.4.1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4.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5.4.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 检查与考核 6.1 法律合规部根据计划进行内控检查。 6.2 归口管理部室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3 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纳入到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室的绩效考核之中,员工违反本标准应按照相关办法实施惩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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