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60079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次 前 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职责............................................................................14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25 检查与考核.....................................................................12前 言 本标准根据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置业”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置业公司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置业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内容与要求,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 职责 3.1 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总部各部室 3.1.1 负责提供相关事件和数据等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性。 3.2 董事会办公室 3.2.1 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3.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3.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3.3.2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3.3.3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3.3.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3.5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3.4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4.1总则 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4.1.2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4.1.3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2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2.1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4.2.1.1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4.2.1.2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2.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2.1.4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4.2.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4.2.3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2.4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2.5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4.2.6 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总部各部室无权采用任何形式以公司名义发布任何信息。 4.2.7 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总部各部室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室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总部各部室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2.8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4.3信息披露的实施与监督 4.3.1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室。 4.3.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4.3.3 本制度的实施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3.4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4.3.5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4.3.6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4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4.4.1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4.4.1.1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4.4.1.2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4.4.1.2.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4.1.2.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4.1.2.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4.4.1.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4.4.1.2.6董事会报告; 4.4.1.2.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4.4.1.2.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4.4.1.2.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4.4.1.2.10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4.1.3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4.4.1.3.1公司基本情况; 4.4.1.3.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4.1.3.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4.1.3.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4.4.1.3.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4.4.1.3.6财务会计报告; 4.4.1.3.7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4.1.4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4.4.1.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4.4.1.6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4.4.1.7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4.4.1.8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4.4.2临时报告 4.4.2.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件包括:4.4.2.1.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4.2.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4.2.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4.2.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4.2.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4.4.2.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4.4.2.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4.4.2.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4.4.2.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4.4.2.1.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4.4.2.1.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4.2.1.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4.2.1.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4.2.1.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4.4.2.1.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4.4.2.1.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4.4.2.1.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4.4.2.1.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4.4.2.1.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4.2.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4.4.2.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4.4.2.3.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4.4.2.3.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4.4.2.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4.4.2.3.3.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4.4.2.3.3.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4.4.2.3.3.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4.2.4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4.4.2.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4.4.2.1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4.2.6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4.4.2.7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4.2.8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4.5信息披露的管理 4.5.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4.5.2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4.5.2.1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4.5.2.2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5.2.3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4.5.2.4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5.2.5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4.5.3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5.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5.5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4.5.6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5.7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4.5.9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5.9.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5.9.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4.5.9.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5.9.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5.10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5.1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5.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4.5.1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5.14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4.6档案管理 4.6.1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4.6.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员负责保管。 4.7信息披露的保密与责任 4.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室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4.7.2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的信息沟通。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4.7.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室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未经合规程序,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7.4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4.7.5 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总部各部室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公司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4.7.6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 4.7.8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4.8附则 4.8.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本制度及相关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室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室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4.8.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的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8.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8.4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4.9报告和记录 4.9.1 会议记录和公司公告是本标准必备的报告与记录。 5 检查与考核 5.1 法律合规部根据计划进行内控检查。 5.2 归口管理部室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5.3 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纳入到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室的绩效考核之中,员工违反本标准应按照相关办法实施惩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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