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601059):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 录 引 言 .......................................................................................................................... 3 正 文 .......................................................................................................................... 4 一、 《法律意见书》“四、本次吸收合并的批准和授权”更新情况 ...................... 4 引 言 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信达证券委托并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易所涉相关法律事宜于 2026年 5月 18日、2026年 6月 9日、2026年 8月 1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上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已审核通过本次交易,现本所就相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吸收合并的批准和授权”更新情况 (一)本次吸收合并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 8月 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6年第 1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本次重组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重组报告书》《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核准、注册。 2、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可能需要的有权机构的批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均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