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相应增加;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1
日公开发行57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57,7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2]268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57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3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公司章程》
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
修订后内容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
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利用其对公司
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
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
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当如实反映会议情况,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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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
修订后内容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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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充分
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
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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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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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
修订后内容 |
|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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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内幕消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根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
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
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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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
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四)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对所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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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
修订后内容 |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
施;
(五)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
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
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
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
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
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
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
息;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
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存在下列
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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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
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
| 《公司章程》
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
修订后内容 |
|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
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
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
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
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
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
告。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
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
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
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
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
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
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
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
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
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有权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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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
| 《公司章程》
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
修订后内容 |
|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章程(202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