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002989):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围绕总体战略目标,开展风险识 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活动,合理运用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并实施监督改进,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培育良好风险管理文化,将风险管控于公司可承受范围内,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的,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是公司落实风险控制类风险应对策略的核心载体。内部控制既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内嵌风险评估环节。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全面风险管理在此基础上统筹各类风险应对策略,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兼顾机遇与风险,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 围内; (二)确保内外部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和提供真 实、可靠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三)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实现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战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 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五)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机制,保 护公司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 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 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应当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人力资源、 采购业务、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竣工决算、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筹资管理、印章证照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沟通、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者关系、子公司管控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重大投资、大额资金往来及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八条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 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适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在 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关注提高运营与管理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公司的经营决 策权,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会负责,同时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落地实施进行监督;负责审查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推动信息化建设,并确保风险管理措施落地和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对公司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以及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等情况事项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大额资金往来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包括审批、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 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相分离,由不同的人员处理。 (二)授权审批控制,是指通过明确常规管理事项的权限指引(也 称流程权责),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确保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归口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制定权限指引,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 (三)会计系统控制,主要从建立会计相关岗位责任制、可靠的凭 证控制、完整的簿记控制、严格的核对控制、规范的账务处理流程、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和程序等方面开展,具体在《财务管理制度》等财务相关规章制度中规定。 (四)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盘点机制,采 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五)预算控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在预算管理 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六)运营分析控制,结合业务实际,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对标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七)绩效考评控制,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各部门和全 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在公司整体内部控制框架下,梳理规范本部门关 键业务流程和控制措施,聚焦风险控制点,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环节,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同时要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牵头的专项内控优化工作,并按内控优化方案落实优化;强化控制措施落实,使员工掌握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等情况。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以书面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 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力度,梳理和规范业务系 统的审批流程及各层级管理人员权限设置,将内部控制管控措施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确保自动识别并终止超越权限、逾越程序和审核材料不健全等行为,促使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纵因素,逐步实现内部控制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 第二节内部环境 第十九条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 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内部审计等。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 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部门、岗位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运用科学的方法,深度调研收集和分析外部环境 和内部资源,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积极培育与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企业文化,建立支持发展战略实施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逐级分解确保战略规划落地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 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包括绩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培训管理、晋升与奖惩管理等内容,不断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 观和社会责任感,规范员工行为,强化风险意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员工应当遵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公 司应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将内部审计部门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门在保证独立性的前提下,可与财务部门开展工作协同,共享相关内控及风险信息,破除信息孤岛,统筹监督资源,减少重复工作,避免审计资源无效耗费,提高风险管控工作效率。 第三节控制活动 第二十五条控制活动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促进目标达成的行为举措。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资金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项目管理、担保业务管控、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与印鉴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 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 第三十条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管理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管理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四节对子公司管理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关注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情 况,指导、督促实体运作且组织架构完善的子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组织对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明确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 活动: (一)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 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促控股子公司建立 起相关业务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 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 运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 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章风险管理内容与流程 第三十四条风险管理内容与流程包括: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 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三十五条 风险信息收集。公司各风控管理责任主体要广泛收集涉 及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的相关内外部风险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环境政策和未来预测等。根据战略规划,明确风险信息收集的内容、范围、方法,完善风险信息收集渠道。公司对各风险管理责任主体报送的风险信息进行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六条风险评估。公司对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和业务管理流程进 行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风险辨识是对各管理流程和各项重要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影响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确定风险的来源、主要影响因素、风险表现形式等。风险分析是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评估风险对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 公司及各风控管理责任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经公司审批 通过后也可聘请有资质、信誉好、风险管理专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情况,必要时制定风 险管理策略,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防范风险发生的过程。风险管理策略包括: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和风险控制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情况和风险管理策略,必要时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即:根据风险管理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所采取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控制措施和方案,包括完善制度、流程,调整部门和岗位职责,完善授权体系、专项应对方案等,通过内部控制的控制活动加以贯彻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风控管理责任主体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规范处理程序,开展必要的培训,确保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各风控管理责任主体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 验,评估其有效性和合理性,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监督与披露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和管理实际,组织制 定并优化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及缺陷认定标准(包括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认定标准,详见附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作为内部控制自评的标准和依据。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开展内控自评 价工作的范围,组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开展内控自评工作,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评价情况,结合内部控制日常监督评价和专项监督情况,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董事会的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内部控制的建议及整改措施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的内部控制 监督审查工作及具体管理要求,另行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六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 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出具考评意见,加大评价结果对责任人薪酬考核和任免管理等工作中的运用。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十条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等公司相关 规章制度规定,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具体事项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及公司具体事项管理制度均未规定或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附件: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一章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一条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须的控制,或现存控制并不合理及未能满足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而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二条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三条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还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章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认定标准 第四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 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错报,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缺陷可能为重大缺陷。 2、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错报,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5%但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0%,且绝对1,000 -5,000 金额在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之间,该缺陷可能为重要缺陷。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发生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可考虑认定为财务报告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且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年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监察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可考虑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要缺陷”的强烈迹象: (1)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五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造成损坏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该缺陷可能为重大缺陷。 2、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该缺陷可能为重要缺陷。 3、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该缺陷可能为一般缺陷。 (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 、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可考虑是否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缺乏重要的业务管理制度或制度运行系统性失效; (4)公司的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整改; (5)公司持续或大量出现重要内控缺陷。 2、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2)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3)上年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4)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第六条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审定数。 第七条如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产总额、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上述定量及定性标准评估其适当性并进行适当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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