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00298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更好地保障治理层有效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各项工作,以及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并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依法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责任;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材料送达、会议记录工作和提醒出席人员签字,确保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配合;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九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做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公司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需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定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任期与董事会相同(每届为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依法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情形或触及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情形;(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聘任协议。 第六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六条因董事会秘书工作疏忽、未勤勉尽责而导致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董事会秘书采取警告、扣发绩效薪酬、降职、解聘、追偿等处理措施,处理决议由董事会作出: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及员工管理相关制度,对董事会秘书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督促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职。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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