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四项制度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内容 |
| 第十五条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
列任一情形:
……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
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
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
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 第十五条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
一情形:
……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
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
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三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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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内容 |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
件。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董事薪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
子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
项;
(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
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
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
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通信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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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内容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内容 |
|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通信及其它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第四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书面通知股
东。 | 第五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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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原条款内容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为更好地保障治理层有效运作、规范
董事会秘书各项工作,以及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更
好地保障治理层有效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各项工作,以及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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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原条款内容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
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
|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 | - |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
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
关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
“ ”
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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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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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
犯罪记录;
(二)具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
理、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
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
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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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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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认;
(二)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
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三)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介
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
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保证信息
披露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
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并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
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
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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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原条款内容
相关规定;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七)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
问询;
(八)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交易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
务等;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
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并依法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责任;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会议,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材料送达、会议记录工作和提醒
出席人员签字,确保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
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董事
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配合;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
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
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
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
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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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 |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原条款内容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
|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会秘书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
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
面地获取信息。 |
| | 第九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
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
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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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
应当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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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
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将会议文件送达与
会者。 | 第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
式和要求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
向董事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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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
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符
合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
定履行签发手续。 |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重大遗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符
合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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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
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
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
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制
度》规定,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
司的报道,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 - |
|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交易
所的问询、调查以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专项
报告。 | - |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
工作,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的采访,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 |
| 第十九条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
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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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与董事会相同(每
届为3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任期与董事会相同(每
届为3年),连聘可以连任。 |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原条款内容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第七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 |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
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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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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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符
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
的公告披露同时,将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交易所审核。 |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
聘任董事会秘书前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
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
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
印件)。 |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
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 第二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依法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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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
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
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情形或触及本制度第五条所
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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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
事会秘书。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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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被解 |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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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原条款内容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
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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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聘任协议。 |
| - | 第二十六条因董事会秘书工作疏忽、未勤勉尽责而导致公司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董事会秘书采
取警告、扣发绩效薪酬、降职、解聘、追偿等处理措施,处理
决议由董事会作出: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及
员工管理相关制度,对董事会秘书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督促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职。 |
| -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
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
|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原《内部控制制度》)原条款内容 |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
过程,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公司内部控制的
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
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围绕总体战略目标,开展
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活动,合理运用风险规避、
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并实施监督
改进,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培育良好风险管理文化,
将风险管控于公司可承受范围内,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
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实
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是公司落实风险
控制类风险应对策略的核心载体。内部控制既是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内嵌风险评估环节。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
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全面风险管理在此基础上统筹各类风险应对策略,根据公司风
险偏好,兼顾机遇与风险,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
| - | 第三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
的范围内;
(二)确保内外部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包括编制和提
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三)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实现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战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 |
|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原《内部控制制度》)原条款内容 |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 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五)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机
制,保护公司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
|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
点,建立人力资源、采购业务、项目实施、安全
生产、竣工决算、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对
外投资、筹资管理、印章使用、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信息系统及沟通、关联交易、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等专门管理制度。 |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人力
资源、采购业务、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竣工决算、资产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筹资管理、印章证照管理、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沟通、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者关系、子公司管控等专门
管理制度。 |
| 第七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
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
政策和程序。 | 第七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
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重大投资、大额资金往来及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
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
| 第九条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
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
全和有效实施; | 第九条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公司的
经营决策权,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会负
责,同时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 |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
权,行使公司监督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
行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
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
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落地实施进行
监督;负责审查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
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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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是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部
门内部控制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
门内部控制,完善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推动内部控制信息
化建设,并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部门”)是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
主体,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
建立健全本部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归口管理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推动信息
化建设,并确保风险管理措施落地和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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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牵头管理部门,
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
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以及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等情况事项进行检查
和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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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原《内部控制制度》)原条款内容 |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
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工作。 |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工作。 |
|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应当将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
估的重点。 |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
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大额资
金往来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
全反舞弊机制。公司应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不得将内部审计部门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反舞弊机
制。公司应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将内部审计部门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门在
保证独立性的前提下,可与财务部门开展工作协同,共享相关
内控及风险信息,破除信息孤岛,统筹监督资源,减少重复工
作,避免审计资源无效耗费,提高风险管控工作效率。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涵盖公司经营活
动中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化系统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项目管理、财务
管理、档案与印鉴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
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资金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项目管
理、担保业务管控、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与印鉴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
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
| |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内容与流程包括: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
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
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
| | 第三十五条 风险信息收集。公司各风控管理责任主体要广
泛收集涉及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安全
风险、法律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的相关内外部风险初始信息,
包括历史数据、环境政策和未来预测等。根据战略规划,明确
风险信息收集的内容、范围、方法,完善风险信息收集渠道。
公司对各风险管理责任主体报送的风险信息进行筛选、提炼、
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
| |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公司对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和业务管理
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
风险辨识是对各管理流程和各项重要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影响
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确定风险
的来源、主要影响因素、风险表现形式等。风险分析是对辨识
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
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评估风险对公司战略规 |
|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原《内部控制制度》)原条款内容 |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 划和年度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
公司及各风控管理责任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经公司
审批通过后也可聘请有资质、信誉好、风险管理专业能力强的
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情况,必要时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偏好和
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制定合理
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防范风险发生的过程。风险管理策略包
括: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
风险补偿和风险控制等。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情况和风险管
理策略,必要时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即:根据风险管理策
略,针对各类风险所采取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控制措施和方案,
包括完善制度、流程,调整部门和岗位职责,完善授权体系、
专项应对方案等,通过内部控制的控制活动加以贯彻执行。 |
| | 第三十九条 各风控管理责任主体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和
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规范处理程
序,开展必要的培训,确保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
处理。 |
| | 第四十条 各风控管理责任主体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
自查和检验,评估其有效性和合理性,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 |
|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风险导向原
则,确定开展内控自评价工作的范围,组织公司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开展内控自评工作,客观、
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内
部审计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评价情况,结合内部控
制日常监督评价和专项监督情况,提交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真
实性声明、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依据、范围、
结论及内部控制的建议。 |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开展内
控自评价工作的范围,组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开展内控
自评工作,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评价情况,结合内部控制日常监督
评价和专项监督情况,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董事会的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的总体情
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
及其认定情况,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内部
控制的建议及整改措施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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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应规定为准。 |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等具体事项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及公司具体事项管
理制度均未规定或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应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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