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003003):《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6年8月)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各单位”,包括: (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或聘任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披露相关基础材料和信息,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报告以下信息:涉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了解重大事项进展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完整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定期报告编制、审核与披露工作的总负责人;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总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定期报告非财务部分的组织协调、报告汇总、合规与形式审核。财务部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负责财务信息的编制、专业审核及对接审计工作。公司各单位应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或财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提交文件的汇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类别编制定期报告初稿及相关公告,并进行形式审核。 (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分别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定期报告初稿中的相应内容和数据进行核对、确认。经多轮、交叉复核,并完成形式与实质审核后,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应提交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当公司、公司各单位、参股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照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应依法履行相应报告义务; (二)公司的信息报告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经公司各单位负责人确认信息属实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草案; (四)编制完成后的公告草稿,提供信息的各单位负责人须认真核对临时报告草稿中涉及本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涉内容予以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内容、传递、报告程序等事项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单位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的,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应当经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主体的信息沟通,具体工作细则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并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予以说明。发现特定对象已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和披露 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与披露触发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尚未对外披露之前为未公开信息。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该等重大信息后,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经审核后认为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交董事长审阅、签发。 第五十六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向信息知情人明确告知保密义务,包括公司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出具保密承诺等。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内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审稿后发表。 第三节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配合完成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信息披露相关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为十年,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资料原件,应当说明查阅的事由。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各单位的重大信息的认定范围、内部报告流程,除遵守本制度第四章相关规定外,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归集、保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前述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所辖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所辖单位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 第七十二条 对于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积极推动其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确保能够及时获知相关信息,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前述相关责任人不得以担任管理职务或者已履行管理职责为由,主张免除其保密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疏漏、误导情形,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差错产生的原因,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纪律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责任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负有保密义务,若其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需签署文件,可采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方式签署,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传统书面签署文件。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业务性质要求必须采用传统书面形式,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相关方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传统书面签署文件。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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