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贸(600822):《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修订)

时间:2026年08月29日 01:15:03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物贸:《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修订)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组织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沪国资委审计〔2017〕47号)、《关于全面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审计〔2024〕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即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总体要求
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服务企业发展、推动内部治理及防范化解风险的作用。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或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第五条公司党委
公司党委全面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报告、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六条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审计综合报告等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并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
公司设立审计室,并全面实施内部审计集中管理。

审计室是公司党委及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审计、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公司所属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与企业经营业务、国资监管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提升和保持专业工作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明确管理要求,规范审计操作,优化审计监督职能;(二)受托开展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开展上级监管部门指定的专项审计项目;组织开展对公司运行情况、重要经济行为和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股权投资、金融业务等;
(四)组织开展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有效性评价;
(五)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审计整改验收;(六)做好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相关审计的联络、协调、配合工作;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报告;
(七)完成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权限
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履职所需的资源与权限,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在审计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上提供保障,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与审计风控职责相关的会议;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六)公司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可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咨询,但不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三条 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分级复核、业务规范、专项督导等方式,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外部评估。

第十四条 利用外部审计资源
内部审计机构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工作需要,经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外部专家等方式开展审计及评价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做好沟通协调,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关注和监督,加强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的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与档案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做好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管理要求,明确审计档案的归档、保存、调阅、借用等程序、方式、要求。

第十六条 数字化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与技术方法,采用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提升内部审计的数字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十七条 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企业应根据相关制度及规定要求与内部审计人员签署相关保密协议。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等情况,拟定中长期审计规划,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的,应根据具体委托方式和审计组织方式,由受托的审计机构制定项目方案或者与委托方共同制定项目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企业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具体分工,综合运用访谈、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主要风险事项揭示、审计建议等内容,并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和体现重要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按照审计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编制、复核,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征求意见沟通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在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经核定后可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审计整改
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企业的同时,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企业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审计整改销号情况与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挂钩。

第二十五条 结果运用
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建议、审计整改情况等。

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的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巡察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加强协作配合,深化“大监督”联动机制。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沟通机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与党委、董事会、管理层的沟通汇报,及时报告和反映审计工作的问题、审计结果、审计建议,并加强与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强化内外部审计协作力度,促进审计信息充分共享,推动审计资源利用最大化,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被审计企业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情形,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自本制度批准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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