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900948):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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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29日 00:53: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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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 B股 公告编号:临 2026-04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上午9:00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晶泉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9名,出席董事9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2026 8 18
数。本次会议通知于 年 月 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有效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伊泰煤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
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伊泰煤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
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本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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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
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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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
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
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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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
|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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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
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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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
工作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
作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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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
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
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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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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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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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
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
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
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
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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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
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
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
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
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
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
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
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
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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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
联络渠道的畅通;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
(八)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
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
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一)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二)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
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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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专业意见;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
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
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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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
责范围内的所有相关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
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
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
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
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
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
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
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
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
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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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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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
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
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
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
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
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
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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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新增部分条款,修改后的制度条目序号相应顺延。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中财网